警察要來搜車廂或包包時可以拒絕嗎?──實用5招擊退違法搜索

文:林博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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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12-29 ‧ 最後更新:2024-01-05

本文

一、前言

各位想想:你帶著一家老小出了門,開著愛車還唱著歌,忽然就被警察攔了!這時警察要求你們下車,並且開始在車上到處翻找,甚至打開所有的收納箱、拆開夾層,面對這樣的陣仗,你該怎麼辦?

二、「檢查」與「搜索」性質大不同

警察攔停車輛之後,可以隨便在車輛裡翻箱倒櫃查找可疑物品嗎?可以對人搜身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要先了解「檢查」和「搜索」的區別。

(一)什麼是「檢查」?

所謂「檢查」,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警察在合理懷疑交通工具的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可能將有危害行為、甚至有犯罪的可能時,可以檢查交通工具[1]。由於這是一種維持治安、預防犯罪的「行政行為」,並不是對特定犯罪的偵查行為,因此不需要搜索票就可以進行檢查[2],但相對來說,由於沒有搜索票,所以「檢查」在手段上有許多限制。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警察職權進行臨檢和檢查交通工具,僅限於用「目視」的方式檢查,也就是只能用眼睛查看車輛內部、引擎、車身號碼和車輛外顯的特徵,不可以用手翻找,更不可以擅自拆封車上的包包或夾層[3]

(二)什麼是「搜索」?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另一方面,所謂的「搜索」是檢察官為了偵查特定的某件犯罪,依刑事訴訟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之後,指揮警察發動的刑事偵查行為[4]。「搜索」的目的是要取得證據並扣押[5],因此可以對物品進行翻找、拆封,也可以對人身進行搜查(俗稱搜身)。也就是說,除非例外符合無令狀搜索的條件,原則上警察一定要明確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只要沒有搜索票,民眾就可以拒絕搜索[6]

2. 簽什麼文件要仔細看

然而,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原則上需出示「搜索票」才可以合法搜索車子或搜身,但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若被搜索的人自願同意搜索,便可以不用搜索票進行搜索,這種情況叫做「同意搜索」[7]。而某些不肖警察會使用一種常見的小手段,是拿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卻故意不告訴民眾這是什麼東西,甚至可能在民眾質疑他時,用「這個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行檢查,只是程序上要你簽同意書」、「簽一下我們看過車子就沒事了,不然還要跟我們回派出所很麻煩」等等話術混淆,不懂法律的民眾很容易就在警察的壓力和誆騙下簽了同意搜索的同意書。

請各位讀者遇到這種情況時千萬不要上當!只要警察沒有搜索票,就不可以在民眾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搜索,更不可以因為被拒絕搜索就隨意逮捕民眾,但如果民眾不懂就簽了同意搜索的同意書,警察就真的可以合法地進行搜索了。

所以請一定要記得,在沒有提出搜索票,又沒有經過你的同意的情況下,警察只能用眼睛檢查車內,不能動手翻找或開拆包包,而如果警方要求簽署什麼文件,也請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到底簽的是什麼。

三、實用5招擊退違法搜索

如果面臨違法搜索的情況,有以下幾個實用的方法可以保護自己:

(一)保持冷靜禮貌與警察溝通

在面對警察非法搜索或施壓的情況下,一定要好好控制自己的情緒。有部分不肖警察會故意一直刁難並試圖激怒民眾,因為只要民眾忍不住罵警察三字經,就可能觸犯刑法的侮辱公務員罪[8];如果一氣之下動手推擠或毆打警察,更會觸犯妨害公務罪[9],而且由於是現行犯,依法可以當場逮捕[10],這就給了警察一個很好的藉口對你使用強制力(說更白話點就是合法動粗),所以在與警察溝通周旋時請一定要保持冷靜理性,千萬不要對警察口出惡言,更不要有肢體衝突。

(二)錄影、錄音蒐證

有些警察會聲稱他有隱私權、肖像權、個資保護等等,要求民眾不可以錄影,但法務部已經有明確的函文指出,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對警察執行勤務情況錄音、錄影,並不侵害警察的隱私權,也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11]。所以在面臨警察有不法行為時,請務必勇敢地拿出手機錄影蒐證,作為日後主張權利、追究責任的證據。

(三)填寫異議單

警察行使職權如果有違法情事,民眾可以要求填寫「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記錄表」(俗稱「異議單」)[12],具體寫清楚警察當下的違法情事,作為未來提出訴願以及行政訴訟的依據[13]

(四)向警察局督察室檢舉

各地警察局都有督察室,督察室的職責就是關於警察的風紀、服務態度、工作考核等等事項[14],如果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可以向各地警察局的督察室檢舉要求追究警員的行政責任,以臺北市為例,如警察「違法亂紀」或「態度不佳」可聯繫督察市民專線檢舉[15]

(五)尋求律師協助主張權利

警察如果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違法搜索,不僅會有行政上的懲處,也會涉嫌刑法第307條的非法搜索罪[16],而且若因此造成民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國家賠償[17]

然而,具體個案有不同情況和嚴重性,能夠主張的權利內容也不盡相同,因此如果要進一步主張權利或追究責任,建議還是要向律師諮詢才能獲得最全面穩妥的分析與保障。

註腳

  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133號刑事判決:「依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2款所為之臨檢勤務係警察為維持社會治安所採取事前之危害預防措施,屬行政權之運作;搜索則係以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或其他應沒收或可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索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之行為,則屬偵查犯罪所實施事後之強制處分,為保障人權,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具備一定之法定程序。」
  3.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63號刑事判決:「臨檢乃警察對人或場所涉及現在或過去某些不當或違法行為產生合理懷疑時,為維持公共秩序及防止危害發生,在公共場所或指定之場所攔阻、盤查人民之一種執行勤務方式。而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而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或後車廂,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
  4.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1項:「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5.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6.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搜索,應用搜索票。」
  7.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8.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9.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11.   法務部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2013/2/8):「(1)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如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2)本件涉及隱私權部分,應依其社會角色所涉隱私程度之不同、所處場所是否具有隔離性、侵犯他人隱私內容、所欲達成之目的及所採取之手段,據以綜合判斷相關人員對於隱私權有無合理期待。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
  12.   民眾要求填寫異議單的新聞例如:民視新聞(2023),《"車燈只有8成亮"遭攔查 民眾要警提供異議單》,yahoo新聞。
  13.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14.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14條:「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表揚、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急難濟助之規劃、執行。
    三、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員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五、員警之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員警勤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
    七、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八、勤務及風紀等內部管理之督導、考核。
    九、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1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023),《常見問答:如何檢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違法或失職?》。
  16.   中華民國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本件被告等於行為時均為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員警,均具有公務員身分,其等利用身為警察之職權,非法逮捕告訴人丁○○,並非法搜索告訴人所有之車輛;是核被告丙○○、乙○○、甲○○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而故意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同法第307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而故意非法搜索罪。」
  17.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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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凱(2022),《人民開車被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警察路邊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

紀澄杰(2023),《對執行公務的警察拍照或錄影,會觸犯妨害公務罪嗎?》。

林博文(2023),《被警察逮捕了怎麼辦?(二)──請律師陪偵有哪些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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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09 23:02:02
非常好的一篇文章,解決了很多民眾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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