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指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1]。例如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是否有效,需要視公司類型而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就不能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2]

註腳

  1.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356條之9第1項:「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企業併購法第10條第1項:「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而言。」
  2.   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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