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

圖1 一般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一般侵權行為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兩大類。一般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共有三種類型[1]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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