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事實

民事訴訟程序中,有助於證據評價的事實,又稱為「補助事實」。

認定主要事實除了利用直接證據,也可以利用輔助事實和間接事實這些間接證據,再透過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推論主要事實是否存在[1]


例如A起訴主張B跟他借錢沒有還,A有沒有把錢交給B是這件民事訴訟中的一個主要事實[2],此時A主張C有陪他去銀行領錢要交給B,作為證人的C精神狀態如何,就是證據(人證)是否可信、如何評價的輔助事實[3]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按主要事實之認定,除依直接證據證明外,亦得由間接事實、 輔助事實等,依經驗法則推認之,……。」
  2.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3.   呂太郎(2018),《民事訴訟法》,修訂2版,頁237。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