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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重強盜罪的要件依據刑法第330條之規定:「I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強盜罪同時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加重事由,因為對人民的侵害更為嚴重,立法者特別單獨設立加重處罰規定:(一)加害者侵入或是躲藏在他人的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或船艦內。(二)以破壞或踰越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的方式實行強盜行為。而破壞或踰越行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便會構成本款加重事由。(三)攜帶兇器。例如:持槍脅迫路人交出錢包獲得財物,屬於犯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