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該問題涉及刑法學對於各項罪名的劃分與理解,本文擬先作概念釐清,後簡單針對四個選項進行解答。狀態犯vs繼續犯所謂狀態犯,指得是行為人在違反此罪的時候,通常不具有持久性。此「不持久性」表現在,「#犯罪既遂」到「#犯罪終了」這兩個時間點,相隔甚短、。 例如,殺人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殺死時,就是既遂,而且此時犯罪亦終了;又例如,傷害罪,在行為人把被害人打傷時,就是既遂,而且此時犯罪亦終了。 與之相較的概念是「繼續犯」,指得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間,相隔一段時間。 例如,侵入建物罪,在行為人踏入他人家門的那一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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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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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