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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搬進來的,燈泡水龍頭燈座燈開關有問題了那我有跟房東說他有找水電的來看估價,可能價錢有點高房東就一直拖延我就一直催什麼時候處理因為如果發生問題我是不負責的我有一直跟房東說當時我懷孕房東說等我生完再來處理9月28我生產了,到今天11月11號我密房東房東既然跟我說我們都已經住一段時間了你們自行處理我就開始扒文看一些資訊然後也有看租賃契約我又再次聲明線路已經很嚴重了房東還是不鳥我我意思不想再跟他承租因因為房東一直放任不管我怕出什麼意外導致一些問題房東意思不想要退還我們押金那這樣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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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私有停車位設此類公告,是否於他人將車停入該停車位時,即認為停車者與車位所有權人成立類似租賃或其他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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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依您所述,可分成幾種情況討論:只是單純的擔心被拆除此時因為什麼事都還沒發生,租賃契約仍有效存在(房東確實依契約約定提供了可居住的房子),這種情況下提前退租,您是需要負契約責任的(例如支付違約金)。違建已經被列冊此時因為已經被列冊,隨時可能遭到拆除,您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房東主張房子有瑕疵,已經危害到自己的居住安全,要求終止租約,且不用賠償。違建已被拆除此時須視拆除的狀況而定。若整個房子都被拆了,當然可以終止租約;但若只有拆除一部分(例如陽台),則只能請求按照拆掉的部分減少租金。關於違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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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對方要求「拆屋」,可推論出您對於「房屋」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具有拆除權限;要求「還地」,則表示對方是「土地」的所有權人,而您僅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例如:使用土地來興建房屋)。而既然雙方有「永久使用權」的約定,就表示對方不是基於「契約到期」這個理由,而是其他的法律依據。這就必須看雙方當初對「該土地」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的:土地租賃關係:若您與對方簽定的是未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契約,則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3條的事由,對方才可以向您主張。地上權關係:若您與對方有設定地上權,則對方如果要終止地上權,必須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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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房東因為個人事由導致不能出租原先約定的房屋,應加倍返還租金。租賃期間,未約定修繕責任,原則租賃物及其附屬設備由房東負責修繕。註腳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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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繼承一棟歷史60餘年之民宅,土地係市有地,三年前市府來文表示甲男侵占市有地,依法須每年繳納租金並追溯五年,甲男均依規定繳納。該土地於多年前都市計畫時規劃為廟地(該民宅旁有一間廟宇),並於去年詢問該廟宇是否願意承購該民宅土地,(甲男曾向市府表示有意承購該土地,市府表示不能賣給甲男)。請問:1.該地上物已60餘年,甲男並依規定繳納租金,是否適用不定期租約?2.若廟方願意承購該土地,甲男是否有權主張該土地之所有權並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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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是對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有規定預告期間,那在勞動契約中還可以約定不同的預告期間嗎?如果約定期間比法律規定長,會有效嗎?如果約定期間較短會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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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擔任生技公司銷售人員,因原店點撤櫃後,公司安排跑3個點,也跑了一年,因居住地址在基隆離上班地點其中一個地點是新北蘆洲區交通不便也無交通補助,目前因疫情較不好找其他工作也接受,而近期公司又不定期要求支援其他店點任意調點支援有時ㄧ個月跑5家,請問公司這部份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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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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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最近和院方主管和護理長(本人已表達是工會會員)開會有表達對於1.國定假日和休息日被排要出來上班,加班,白夜on-call是否可用白紙黑字同意書簽署認定勞資雙方認同,人資主任拿出當初簽署的不定期契約(2018)來回絕。2.在9月份班別一出來,在九月預班告知護理長我不on-call,但是被口頭警告這樣不能上夜班!3.九月班表一出來是白班,29號中秋節和30號連續兩天小夜班。跟護理長表示中秋節出來上班是之前抽籤決定,我就上中秋節的班。但30號我拒絕出來上班。九月份只休七天。九月的假護理主任在這次會議也提出要我配合單位,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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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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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地原為我阿公和A共有各一半,分別簽了契約租給了B,B再租給DEF營業攤商。我阿公幾年後想漲租,B卻拒絕,阿公想停租,B卻說共有地不知道哪部分是阿公的,無法拆除歸還,租約淪為不定期契約,因共有人A與承租人B有交情,所以A不打算配合阿公停租,半年前阿公過世,生前將此土地他持有的1/2贈與給我,往生後剩下的1/2由我爸繼承。請問:1.我方有哪些方法可以終止租約?2.B未經我們同意轉租給攤商的行為,我可以藉由這點聲稱他違法轉租,應終止契約退還我們+B共有的整個土地嗎(因為如果不是退還整個土地,他又會說不知道要還哪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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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家門口門鈴突然被按下,對講機傳來的聲音說是台電的人。打開門後,對方不太清楚電表在哪裡,我指引對方到正確位置,對方迅速觀察電表,隨即在電表旁貼了「用電裝置定期檢驗合格」的貼紙,表示驗證合格,沒有被另外接電或其他問題。請問台電真的有義務需要定期檢查電表嗎,如果有那法令依據是什麼呢?另外,雖然有點失禮,但還是有點擔心是詐騙或可疑人士,該怎麼判斷對方真的是台電的人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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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樓上住戶不定時會向屋外潑水,水會流著牆邊流到我家陽台、噴濺到陽台曬的衣物、女兒牆、洗衣機,女兒牆上水乾掉後還有土,澆花時植栽底部不斷滴水(滴滴答答持續2-3小時)打到樓下遮陽板,產生噪音,此狀況已近一年,之前有向社區物管反應請其代為勸導多次,未有改善,之後變為不承認有潑水,由於此該戶的潑/澆水行為不定時且在高樓層14樓,我們家12樓,在其潑水時只能在家中陽台向上拍到自該處有水灑下,和盆栽底部不斷滴水,拍不到行為人的行為,在澆水情況發生後也有去一樓及同社區斜對面大樓看,但那時已無澆水,蒐證不易,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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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附近於3月多新開一間燒烤店,後門在我房子的側邊,每日不定期會飄入烹飪異味進到家裏面,經了解亦有鄰居投訴環保局要求裝設設備改善,卻不見效果,至今每日皆有環保局人員來稽查,想詢問:1.是否可以提出民法第793條提告,嚇阻或請求精神及健康損害賠償?2.因為家人曾直接當面告知他們問題,故此之後有他人檢舉就會來我們家半夜尖叫發出怪聲擾亂睡眠,踢我家外牆辱罵三字經等,目前心生恐懼,備感威脅,請問這可以怎麼樣錄影才能有效蒐證,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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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房客欠繳租金,房東也不可以直接換鎖,而應該先終止租賃契約。詳細說明,請見本站文章:房客欠租,房東可以換鎖嗎?或有其他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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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是否有註明不可以飼養寵物有註明不可飼養寵物:房客飼養寵物算違約,依照契約中違約的方式處理。沒有註明不可飼養寵物:房客可以飼養,但是仍須對房子善盡管理責任。房客有保管租屋處的義務,如果沒有依照契約內容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毀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房客違約養寵物,除可依照契約違約方式處理,也需為造成髒亂情形負回復原狀責任。推薦參考法律百科文章:房客不當使用房屋的賠償責任註腳民法第4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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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代理教師因處理某事件時,如遭遇單位主管以「我跟秘書都很擔心你未來代理情況是否受到影響」,就個人感受是不舒服的、受威脅的,試問這算是職場霸凌的一環嗎?2.在某情境下,某學校某主管在學生面前半強迫式,希望本人(代理教師)說出「學校是否將某些特定問題及麻煩都推給本人(代理教師)」,讓本人深感不舒服,當下我只能充耳不聞、避而不答,試問這算是職場霸凌的一種嗎?3.在某情境下,單位主管先詢問過本人(代理教師)亦為導師之意見,希望依哪條校規,她(單位主管)可對敝班學生進行適當懲處,但於事後卻小懲簽出,卻「要求」本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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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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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此問題,可參照本百科問題〈租賃房屋漏水,房東不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