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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事案件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有可能判斷結果是喪失辨識能力,但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嗎?不知道能否舉例幫助我更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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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騎機車剛起步並於巷弄逆向撞到順向老先生,其小腿斷換,送醫治療,當天完成骨接合手術,手術後情況OK,術後其亦配合醫生執行些微復健,但第4天開始,其即因痰咳不出來,肺炎插管,肺的情況愈來愈差,住進加護病房,期間醫生評估腿傷勢復完良好,進行第二次植皮手術,但其一直因肺情況不佳持續住加護病房,最後病逝。查醫院生亡證明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肺炎併呼吸衰竭(慢性肺阻塞,而腿傷列為無直接關係者。2.老先生早年曾患肺結核、肺家屬說一直不OK,吃東西常常會嗆到,去年中風差一點就因為痰咳不出來而亡故,且為老菸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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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朋友有借貸關係幫朋友代收關於收foodpanda或是ubereast貨品與朋友沒有任何抽佣基於人情收貨物最近收到關於刑事局關於這兩筆交易異常這樣會犯什麼法嗎我該如何自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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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舉例第一法庭上簽訂和解書收到和解書卻顯示是在第五法庭和解成立並蓋有書記官印章開庭期間並未離開第一法庭與對方至第五法庭談和解並簽訂協議這樣是否和解書無效疑問點是如果因為法院辯解輸入文件錯誤但內容照舊執行這點是不是可以說那金額也寫錯?造成不賠償傳票上寫明第一法庭開庭和解書卻是在第五法庭開庭庭上簽訂中途之間並沒有離開法庭另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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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開庭通知叫我去作證,雖然是民事不是刑事好像比較不可怕,但要請假特地跑一趟法院覺得很麻煩、花錢花時間,請問可以怎樣彌補我的損失?出庭有車馬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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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別人聯絡的方式有很多,例如Line、FB的messenger,或者打電話,甚至傳真,那監聽可以監聽哪些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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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女兒是小學一年級,她身上被班導抓瘀青,且還被老師罵蠢蛋,隔天去學校反應後,又被其班導拿書用力砸胸口,學校表示要調查,且需花2~3個月的時間,才能判奪是否可以讓其轉班,但這段期間,我就得繼續把小孩放在該導師班級,我感到很不安,是否有法令可以保護小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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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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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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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您未說明所稱「已交給司法處理的案件」為何(民事、刑事或行政),且未說明目前進度是否已在法院繫屬中,以下僅以您所提問推斷前案涉及刑事案件且已繫屬於法院進行討論:前案涉及刑事案件,可否在前案訴訟程序進行中,針對被告其他違法行為補上新罪證逕行提告?刑事訴訟的流程原則上分為「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四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但實務上除非重大案件,基本上刑事犯罪都由人民自行提出告訴、告發之後,案件才會落入檢察官手中進行偵查。偵查後檢察官依其職權及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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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證罪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刑事被告案件」,因此湮滅的必須是刑事案件證據。因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案件,自始即不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詳細請參考: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刑法滅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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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檢警機關的即時庇護、保護令的隔離手段以外,性侵案件的偵查、審理過程中也有其他保護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陪同偵查、取證保密、媒體保密、審理保密、隔離訊問及加害者禁制措施。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在法律程序中,有哪些保護性侵被害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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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警察在人民車輛上裝設GPS偵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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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與自訴的不同處,是在「當事人」、「偵查階段」和「舉證責任」。因此,選擇公訴或自訴,在訴訟流程會有不同。詳細請參考文章:黃于玉(2019),《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黃于玉(2019),《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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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然而在一定之刑度(三年以上)以上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第七條是為一種積極屬人的規範,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皆不在國內     然而仍是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另若犯罪地不罰者,我國即無追訴權。    本題未述明是否具該情勢。二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一)未經許可(二)製造、販賣或運輸(三)同該條第四項,未遂犯應罰之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罪得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遂犯的減輕其刑之。註腳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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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公審、肉搜、霸凌、造謠一直以來都是層出不窮,而媒體記者也很愛上網複製文章來做新聞,甚至連這些公審、霸凌……等劣質文章也一字不漏的複製貼上當新聞。而事後調查出來是假的,造謠者、加害者及媒體記者完全沒有出面道歉,而是急著刪文章。假設:1.今天A發公審/肉搜文,又被媒體給做成新聞大肆報導,請問這樣A跟媒體有違法嗎?如果有B要怎麼提告A跟媒體以及跟風加害的人,B該使用哪些法條?2.如果是造謠文章要怎麼提告A跟媒體及跟風加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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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瀆職,民事消費契約後的私法自治暨民事變更契約的消費20元爭議事件,竟爁用刑事法條(詐欺取財)恐嚇,妨害自由強制民事爭議事件及受刑事案件被害的被害人。尚未起訴判決是否可以先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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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日回家,驚見其妻C與其父B在陽台擁吻,A極為憤怒,完全不聽任何的解釋,當場將二人殺死。但經事後調查才知道,B恐嚇其妻C,若不與之有身體接觸,將從陽台摔死剛出生的幼子。那A的罪責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