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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30歲的男性,自小學比較有記憶開始就長期遭到家裡兄長的言語和肢體霸凌,因兄長的年紀比我大六歲,在國中發育前兄長一直有著比我高出3~40公分和將近大於50公斤的身材優勢,會不斷以言語責罵我很笨,不會念書,神經病,會得性病,長很醜,以後只能上流氓高中家裡蹲大學之類的用詞,也常用髒話或是諧星藝人的名字說我長得很像,只要從外面學到什麼罵人的用語或詞彙,回家之後全部都在我身上使用一遍。肢體暴力方面更多,舉凡他心情不悅、爭搶東西,甚至是當他辱罵我而我回嘴時,都會遭來一頓暴打,甚至曾經從背後以十字固定的方式勒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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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97年到一家醫院擔任科室單位主任。在醫院都有一個不成文規定,擔任科室主管為責任制。如果上班時數超過原本之工時,工作時數會累積,讓主管擇日進行補休假為所謂條補休制度。但是,因為工作忙碌,本人自97年~110年之間總共累積了1000多個小時。而今年,因為某些因素,轉調到本醫院其他部們單位,不再擔任主管職務。但是,人資中心在職務異動時卻將之前個人累計時數1000多小時,全部扣除,改為累積時數為"0"小時。也都沒有告知本人簽屬同意或是折換薪資。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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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停車場會在停車位上特別設立「女士優先停車區」的告示牌,或例如捷運車廂內有設立「親子優先座」。請問這是基於什麼原則/法律下,才訂定的規則呢?那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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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塊地原為我阿公和A共有各一半,分別簽了契約租給了B,B再租給DEF營業攤商。我阿公幾年後想漲租,B卻拒絕,阿公想停租,B卻說共有地不知道哪部分是阿公的,無法拆除歸還,租約淪為不定期契約,因共有人A與承租人B有交情,所以A不打算配合阿公停租,半年前阿公過世,生前將此土地他持有的1/2贈與給我,往生後剩下的1/2由我爸繼承。請問:1.我方有哪些方法可以終止租約?2.B未經我們同意轉租給攤商的行為,我可以藉由這點聲稱他違法轉租,應終止契約退還我們+B共有的整個土地嗎(因為如果不是退還整個土地,他又會說不知道要還哪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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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購買預售屋,4月份展場預購傢俱,因預售屋交屋時間及地址皆尚未確定,商家表示先暫填交貨日(6月),確定交貨日後需提前2週通知製作,製作前產品訂單皆可變更,當下支付3成訂金。目前10月剛交屋,中間商家並無聯繫,也無通知製作動作,因空間和預想不同,聯繫商家退換貨卻遭拒,說已經製作,這部分是否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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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上網分享工作經驗,沒有侮辱用詞也沒有辱罵,更沒有造謠,內容僅分享自己所遇到的經驗及前同事過去遭遇的情況,但手上沒有證據證明部分言論,僅有前同事的片面之詞,請問前公司若提告妨害名譽可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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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餐廳、咖啡廳不能內用,推出外帶優惠禮券,但禮券使用期限是2個月,請問這樣合法嗎?1.有店家規定禮券逾期就不能使用2.有店家規定逾期的話,以原價計算已經消費的金額,如果有餘款則退還給消費者,也就是說已經使用的部分要用原價計算,不能用禮券優惠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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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平台已退款,但退貨品,應由”誰”主動取回的爭議?因買家無法知悉任何退貨資訊,蝦皮平台亦查無賣家的相關訊息(其說明無法聯繫至賣家,因賣家提供錯誤地址),怎麼辦?因此,就商品尚未返還部分,是否會涉及不當得利之民事責任?會有侵佔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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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許久沒有玩該遊戲,但朋友邀約所以於8/3登入遊玩,發現遊戲名稱及大部分好友被刪除(並無金錢損失)後因買帳號的人有加我的帳號好友,因此得知我的帳號被遊戲工作室盜賣,而對方在7/24購買的;但我從未給過他人遊戲帳號密碼,也從未買賣過該遊戲帳號請問我能對「買帳號的玩家」以及盜賣我帳號的「遊戲工作室」有何法律上的行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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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6F華廈,頂樓有雨遮鐵皮,四周無遮蔽屬合法建築(我買房時雨遮已為前屋主所搭設),而我住在6F,頂樓為共同所有非專用於我。說明:一、1F住戶主臥室陽台外推之房間牆壁滲水,質疑為頂樓雨遮排水管為主要進水來源,因此要求改為外管。二、經多次協調後鄰居都同意支付共同修繕費用,但現在1F住戶卻提出要求,要我們頂樓地面排水孔封起來不使用、約束各樓層陽台不得用水洗刷地板,另外1F牆面滲水修補也要大家共同支付修繕費用,原因是他認為滲水是【共管】造成,所以費用也是大家要出錢。疑問:一、我們有必要因為對方漏水而變更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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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鄰居土地持分1/2,欲與鄰居承租他持有1/2土地和我剩餘1/2土地興建房屋,在他土地範圍內設定地上權,簽約10年,因房屋為一棟建物大部分在我方土地,倘若不續約建物即無法使用,想請問合約內是否可簽訂到期後必須續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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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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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員工與B員工為飲料店正職,A員工向B員工借機車前去外送(公司有提供外送補貼),在外送途中遇外送員突然從巷內衝出,A員工因有小超速、煞車不及自摔,並未報警且在肇事當下與對方和解,但因此B員工的車有車損,想請問B員工車損部分該由A員工全負責抑或是A員工和公司分擔賠償?以及這樣是否算是工傷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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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間獨棟華廈也住了快20年,當初購買時因仲介說每一戶需繳交電梯保養費500元,也沒有管委會跟保全,事後買了才知道整棟華廈地主只賣出兩戶(我就是其中一戶)其他都是出租給人,那也因長期下來發現都有一些額外的費用產生,如電梯維修費.馬達壞掉等等,剛開始覺得每一戶平均分擔都算還好,漸漸的這幾年發現馬達已經壞了5次左右,也開始覺得奇怪,也加上近幾年地主委託人來收取每戶的費用會提供收據證明,因而發現收據並沒有屬名或註明是本棟大樓所施作,也加上後來知道地主名下好幾棟房子,不免懷疑到底收據是不是本棟大樓,甚至懷疑我們大樓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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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參考勞動部解釋函的說明,勞工請事假的時間本來就是正常工時之的一部份,而必須要原受雇主指揮監督,就算因為請假實際上沒有從事工作,在檢視當日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的時段仍然應該與當天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回到詢問的內容,假設上午請假2小時,下半天因為工作做不完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3小時就是俗稱的加班。因此,如果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如果員工同一天有請假、加班的情況,時數要相互扣掉,扣掉的時數不用請假也不記錄加班」則可能因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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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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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早到班是勞工自行決定,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法院多認為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而上班前的早會如果是受到雇主要求召開,就算工作時間 ,該早會的開會時間加上同日的其他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屬於加班,雇主須給付加班費。詳細請參考: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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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俗稱的無薪假,勞動部的確有加以規範,並推出範本讓勞雇雙方遵守,規定可以參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範本可以參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有明確規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的工資仍然不可低於基本工資。再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27與79條第1項第2款,雇主應該要給付勞工基本工資,若持續不給付的話雇主會被主管機關處以一定的罰鍰。 或許您可以參考侯嘉偉2021年這篇《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註腳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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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文章的說明。如簡要整理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函令及上述文章的說明,原則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可以超過12小時。上述工作時間應扣除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例如:用餐、休息時間。另外,依照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因業務關聯性或需求,要求勞工在非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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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整理司法實務所採取雇主是否具「實質同一性」的判斷標準,簡要說明如下: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的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的概念。司法實務在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常以兩家公司(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沒有實質同一性作為判斷標準。如引用司法實務見解的說明可以理解為,假設原公司(法人)與同一雇主另成立的公司(他法人),即使在法律上的型態,名義上的主體形式未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