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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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到外縣市出差,交通時間很長,早上需要提早出門,晚上很晚回家,請段時間算是加班嗎?是否有法令或行政函釋相關規定,就會是由勞資雙方約定?如果是跨國出差,結束工作的時會是國外最後一場會議、任務結束後嗎?或是搭飛機回台灣的時間?有看到台北市勞動局的QA資料,但找不到函釋資料: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另外有查到「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其中提到: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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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自家住宅,裝設電梯或貨梯的伸降工具,這樣有違規嗎?是可以去做檢舉的動作嗎?如果可以的話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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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將宣傳文字使用梗圖製作的網站https://memes.tw/wtf?template=327做出來後,可以印下來並張貼於活動的宣傳攤位嗎?(沒有向參加者收費的活動)是否會侵害著作權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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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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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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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youtube的影片,一位機車騎士目睹車禍發生,在安全情況下(紅燈沒車)迴轉逆向騎上人行道,幫忙傷者並提供行車記錄器的影片。影片下方的留言,有許多人指責騎士違反交通規則,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會因為違反交通規則而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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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案件是否可依行政罰法第19條對於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或是只能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事項才能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看到此新聞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421946有看到網上正反意見都有,才想到此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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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實務上,若有車輛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等,警察機關得依道交條例第56條規定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而若駕駛人未在車上,警察機關似可逕行依職權將違規車輛拖吊移置。警察移置車輛,依立法目的係為防止妨害交通、改善交通秩序而為之強制執行手段。想請問現今實務做法是否有違行政執行法中,直接強制之要件須先有書面告知義務人並告誡其一定期間履行否則將行政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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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是前車被後車追撞,雙方均有責任,但後車說他有傷而我沒明顯外傷故說要告我傷害,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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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洪住嘉義,我15日上午騎機車在上班途中在林森東路與嘉大正門口因對方超車問題差點與一個流氓騎的機車擦撞因而在緊急狀況按了喇巴,對方回頭瞪了我一眼後,伸出右手拉扯我機車頭的菜籃後,又出右拳頭打我的左手臂膀又拉扯我的揹包導至他自己重心不穩而摔車後載乘客壓到腳指頭,又追車我怕他對我不利讓他追車,後來對方告到嘉義市交通隊說我肇逃,今晚我才作完筆錄。請問,法扶的兄姊律師團們,有何見意對我們奉公守法的善良老百性而言,入何處理這種被惡人先告狀,的法律糾紛。請建議如何處理,謝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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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出席一場一定不會起訴的官司,不起訴之後能否要求提告人支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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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跟對方在警察面前說不追究,請問一下這樣還會被對方告嗎?2.警察當初沒給交通事故三聯單就代表會吃案嗎?還是之後會用寄信的方式寄到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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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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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騎機車剛起步並於巷弄逆向撞到順向老先生,其小腿斷裂,送醫治療,當天完成骨接合手術,手術後情況OK,其亦配合醫生執行復健,但第4天其即因痰咳不出來,肺炎插管,肺的情況愈來愈差,住進加護病房,期間醫生評估傷勢復完良好,進行第二次植皮手術,但其一直因肺情況不佳持續住加護病房,最後病逝。查醫院生亡證明死因為「病死或自然死亡」,肺炎併呼吸衰竭(慢性肺阻塞,而腿傷列為無直接關係者。2.交通大隊初判結果,我「不按遵行方向,致人受傷」,對方為「駕照經註銷,仍駕車」3.對方提出刑事告訴,我提出民事調解,想請問肇責如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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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交通事故後鑑定機關的報告對法院心證的影響程度為何?是否不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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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為雙拼獨立之社區,鄰居僅有建物使用權,並不具備土地產權,卻在兩戶中共有空間之近他一半置放類似鳥籠犁田鋤頭等物品,影響我家後院進出,且因放置處為我家大門進出口,嚴重影響觀瞻,可要求撤回並不得再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