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因為男女朋友關係,買了一間房子,我是保證人;但我們現在分開了,保證人的關係,無法去更換保證人,想知道,保證人的關係,怎麼保護我自己,是否要申請先訴抗辯權,那申請了這個,是否可以保障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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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般保證的意思、債權人可不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償還,還有保證人償還後該怎麼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有什麼權利?關於作保(保證)的意思、拋棄先訴抗辯權導致發生連帶保證,請參考本站文章:什麼是一般保證?什麼是連帶保證?關於保證的範圍、連帶保證人負擔的範圍、保證責任可以消滅的情況,請見本站文章:人呆作保?錢不是我借的吶!──簡介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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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因為不知道契約內容,就先假定契約請求權是15年;而不是5年的短期債權(像是紅利、租金、其他1年或不及1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也不是2年的特定報酬與費用(像是律師報酬、醫師報酬、裝潢師傅的報酬)。依照民法第144條規定,超過期限時,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債權人的權利本身仍然存在,但沒有要求對方履行的請求權。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含題問中有爭議的債權。如果債務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