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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聽到依殺人罪起訴,或是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的報導。不知道未遂的意思是什麼?相對於未遂,是既遂嗎?怎麼區別既遂與未遂?行為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是未遂還是不算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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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甲故意將乙之機車移開遂而造成警員丙誤認而開罰乙,就此是否可以依照學理上之三角詐欺關係,但乙丙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事實上之貼近關係,據以認為甲客觀上是以欺罔丙之手段作為隱匿和平而破壞他人持有之犯罪行為,而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之容任意思,次依我國法人之認定採法人實在說而認為甲意圖將乙財產為公法人(第三人)所有,而認為甲應屬刑法320條之竊盜未遂呢?其二;如甲僅是單純將車移開,但乙尚未受有開罰之情事,然依刑法第25條及學理上之主客觀混合理論,甲著手於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引起法益上之危險時,縱然乙未受到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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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搶匪A持槍行搶超商,將槍抵著店員B的頭,命店員B將財物交出,請問:1.假如此時B將錢交付於A手上時,A拿到錢就成立強盜既遂了嗎2.假如A拿到錢後,還沒離開超商,便馬上被路過的警察C巡邏發現並將A制伏,而A取得的不法財物隨即被警察機關沒收,請問A是成立強盜既遂還是強盜未遂還請各位法律前輩們解惑一下這題目拜託了(´;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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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新聞上的鬥毆事件都用殺人未遂,而許多砍人事件都用傷害很少用到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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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向不知情之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小貨車1台,於106年1月2日,駕駛該車竊取搬運裝載森林主產物得手,嗣甲於下山途中,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將該車扣押,經法院判決,被告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就扣案之自用小貨車,法院是否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不予宣告沒收?如果照特別法,則第三人之財產權會被侵害,照普通法則不會,那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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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別法?什麼時候會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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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車禍骨折,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一個月;休養三個月。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1天。學校來公文表示假期結束要回去上班,若不遵從要我自請離職或轉兼職半天;另針對診斷書提出醫生並未開出全天性休養,而休養三個月並未強迫得遵照醫囑吩咐休養。最後公文告知若無法近期上班表示自請離職,請問我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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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A懷疑B遛狗時未將狗屎清除,而向管委會提出申訴,此時B能否以不自證己罪主張不需提出狗屎並非為B蹓狗時造成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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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回答:不會直接等於歧視,要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具體的內容才能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等到有具體的法條文字出來,才能下結論。說明如下:名詞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況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原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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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如題。不過也想請教,教唆未遂也是會被罰,刑法第275條第3項也提到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但對於第2項教唆未遂的判定是什麼?是無論被教唆人有沒有自殺都會成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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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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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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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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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開車撞我,導致我住進加護病房三天一般病房八天腦症盪與頭頸部腳多處挫傷與併發恐慌症開偵查庭時卻說我故意去撞車我是否可以提告他傷害與殺人未遂明知道我在前面還踩油門撞我開偵查庭時卻說我故意去撞車我是否可以提告他傷害與殺人未遂明知道我在前面還踩油門撞我其次我如何跟他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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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常常有人會有輕生的念頭標題大約是"我不想活了",或者"活著好累喔"通常的內容就是要求網友幫忙想自殺的方法見刑法第275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那最後如果沒人死亡難道就會罰網友嗎?愚見認為要不要自殺也是要對方所實行另外也會有自殺沒成俗稱未遂的情況所以今天某某留言用繩子用放血這樣子,或者"他"只用了其中一種方法自殺難道都要起訴所有人?不如說,那些直接說"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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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未了未遂,行為人卻放棄繼續作為,結果仍然發生時,若結果發生和行為人之行為無重大偏離可歸責時,需負既遂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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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貪污治罪條例4~6條的第二項是什麼意思?例如,第4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但此條的第一項明明還有第五款,難道有第五款行為的就不罰嗎?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