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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派出所員警,於執勤中發現一部普重機違規,欲上前攔查時違規人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與迫使他車讓道,因為警用機車不給力還是讓他給跑了⋯後續返回派出所時用密路器影片依據該部違規車輛所有的違規事實做告發,並沒有全部的違規都開,只針對有錄到的違規做告發(總共開了三張闖紅燈、兩張紅燈右轉、兩張逆向行駛、一張危險駕駛,因為沒有明確的攔停動作與手勢所以沒有開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告發單送出後被分局打回來說如果開危險駕駛的話,其他的違規就不能舉發(理由大概是危險駕駛吸收所有的違規)這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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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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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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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雨保險業者糾紛委任律師,律師與對方委任律師同屬一處律師公會會員且為舊事,當初簽約是指定由他本人受理此官司,事後從未出庭過,反而是事務所其他新進年輕律,還將我的證物洩漏給對方律師,害我敗訴後就置之不理了,我投訴公會1年多了無下文,真的投訴無門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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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環境斜坡溼滑跌倒,請假掛急診,原本應該是請公傷,但公司讓員工申請休息日加班(原本月休8天少休一天);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工作環境危險的斜坡處於工作期間必經之地,已有多名同仁跌倒受傷,主管有申報過仍長期未改善,如果要申訴的話,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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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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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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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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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僅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的是條件因果關係or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特殊危險關聯(廣義或狹義),此一要件是用來判斷兩者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嗎?又或是,特殊危險關聯是另一個獨立於因果關係的要件?在此書上寫的不太清楚,我十分困惑。謝謝您不吝指教,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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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三個狀況的「切結書」是不是有效?一、野生動物園要求來賓簽『切結書』,來賓保證遵守園方規定,若不守規定而受到動物咬傷,園方不負責任。二、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因為資格有疑問應予退件,但銀行特准客戶以簽『切結書』方式准予貸款,客戶保證資格沒問題,否則願負一切責任。三、旅行社要求旅客簽『切結書』,願意參加較危險之行程,萬一有意外,旅客願意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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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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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皆是屋齡30年老舊房屋近日發現有鄰居直接在住家門口(的外側)也就是他家鐵門外(屬於公共樓梯的區域)進行燃燒蚊香的行為又因味道往上樓層飄;故味道隨著門縫飄進屋內濃濃無法散去而我的住家有一個六個月大的寶寶基本上每天我們都是在家裡即便客廳打開空氣清淨機依然無法改善蚊香的味道因此導致我與寶寶開始出現呼吸不舒服而咳嗽一事!也擔心於樓梯間燃燒蚊香帶來危險例如不小心導致火災或污染空氣品質受污染使人長期聞下來身體健康被影響想知道目前可以利用什麼條規約制這樣的惡鄰居?我有拍到在門口點燃蚊香的照片(也可錄影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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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金融業工作,鄰居在網路上發文未指名,但明確知道說我,內容大概是某人在銀行工作,到處說人家存多少錢,沒有職業道德等未經證實的話,當面對質後發現是誤會也向我道歉,後續也將文章刪除(未截圖留證),但有傳訊息道歉,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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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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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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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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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會從訂約時的狀況衡量要承擔的風險以及保險費。人身保險契約存續期間,退休人士轉職為漁民,可能會增加保險公司當初訂約時,對保險公司自己要承擔的風險和保險費的估計,這在保險法中稱為「危險增加」。因為這是由投保人造成的改變,所以投保人必須負擔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要在換工作前就先通知保險公司。想更深入了解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或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會產生的法律效果,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什麼是保險契約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若不通知保險公司會發生什麼後果呢?》。註腳保險法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