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您好:這個部分是不是集合犯要看你的判決書才知道,因為洗錢防制法有修法後新增第15條之2,不過這屬於個案諮詢,不便在平台回覆。註腳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一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