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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噪音?什麼是管制區?為了維護國民健康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從1983年起,我國制定有噪音管制法,明定噪音就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並授權由各地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噪音狀況,劃定並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進而對不同類型的管制區制定不同的管制標準。管制區的劃分方式,實務認為是綜合該地區使用現況及住宅、工商密集程度差異,本於各地區的需求劃分為以下4類: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的地區。第三類: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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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喪失的定義與原因在《票據遺失該怎麼辦?》的(上)、(下)篇系列文章中,說明支票遺失,票據權利人可選擇依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程序處理,也可以選擇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假處分程序處理。但如果票據不是遺失、被竊或遭到無法回復的毀損而滅失,這種「票據喪失」的情形,而是遭到他人侵占,或是發票人與執票人間的票據原因關係發生問題,導致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就不可以依票據法的票據喪失處理程序,否則謊報遺失或被竊,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的誣告罪。二、票據喪失以外的原因,可以拒絕給付票款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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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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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務人之無形工作、服務為標的之給付型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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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參閱法律百科文章,救濟與訴訟程序領域,刑事訴訟主題,扣押為題的文章。二、刑事程序以外的扣押:(一)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3款的債權禁止「扣押」者。(二)強制執行法第2章第5節規定的「扣押」命令。(三)海關緝私條例第3章規定的「扣押」。(四)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規定退撫給與的權利及存款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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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瑕疵」的意義,如民法第351條以下,係指契約的標的物與當事人當初意思所合致者有異,且不利於一方當事人而言。例如,A與向書局B購買一書,A取走該書後發現,該書有部分缺角與破損,該有缺角且破損的書,與當初A想要購買的完好無缺的書不同,且該不同之處對於A來說,係一種不利益。故該不同之處便係一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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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繼承的意思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二、代位繼承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代位繼承?資料來源:林意紋/繪圖:Yen(一)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1.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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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將租賃物「一部」為轉租。如租賃標的為房屋時,承租人將部分房間或空間轉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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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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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時候達到免運資格,但退貨之後的交易金額未達免運標準,因此店家在退款收回的標的金額時,表示會扣除原賣家負擔的運費,請問這是對的嗎?一開始的免運為雙方的交易內容,之後消費者在鑑賞期內退貨屬維護自身權益,請問網路賣家補收原運費屬合理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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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的保險契約。為避免引發道德危險,也就是被保險人為了獲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金,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保險法禁止超額保險,並依超額保險訂立時是否基於一方的明知和詐欺,區分為不同的法律效果如下:惡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即「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前段,他方當事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善意超額保險:指保險契約的任一方當事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皆「不知道」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額,依據保險法第76條第1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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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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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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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保險人(最常見的是各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承保的最高保險額度,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契約給付給受益人的理賠金額。註腳保險法第72條:「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保險法第102條:「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保險法第5條:「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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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針對共有土地之爭議問題,涉及1.共有物本身的處分2.應有部分處分3.優先承買權4.分割,四個爭議問題,討論如下︰一、共有物本身與應有部分(一)稱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二)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例如,ABC共同出資買了一塊甲地,甲地為ABC所共有,其中ABC三人都對該共有物具有「抽象的」三分之一的持分。由於是抽象的比例,其散布於土地的每一塊上,也就是說,ABC三人都對土地的每一角落具有三分之一的權利。二、處分(一)共有物的處分︰依照民法第819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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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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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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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本文僅以「節稅」的角度作答,如有個案疑慮或辦理贈與的行政程序問題,請另洽專業地政士或會計師諮詢。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人每年220萬元,贈與稅率最低10%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如果要將房子贈與給子女,每年各享贈與稅220萬元免稅額。當贈與標的物為現金、股票時,贈與價值是依其實際價值或股票當日交割收盤價計算;若贈與標的物為房屋、土地時,贈與價值則依據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根據《遺產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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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這個題目如果是學校作業,仍請您找老師指點更合適喔。您提問是「甲提起上訴,乙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最接近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459條。這裡要注意的是,雖然「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若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原告可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若於「終局判決」後始撤回起訴,原告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但是就程序而言,「第二審程序」撤回會造成第一審判決確定。判決確定後如果成為「終局判決」,甲自然會受到上開規定拘束,而不能復提起同一訴訟。這個題目似乎略有難度,建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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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