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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洲豬瘟疫情,立法院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的修正,總統府接著在12月12日公布,已於12月14日生效。以下分別帶著大家看這次修法的方向、怎麼理解法條文字,以及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內容。修法提高罰鍰額度目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是這麼規定的:「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原本的條文文字,前半句文字一模一樣,只是後半句行政罰鍰額度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也就是說,本此修法只是提高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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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專櫃品牌正櫃需要裝修工程,請員工到它間百貨做公司的特賣會,特賣會折扣最低到38折,但是特賣會的地點是百貨的走道沒有監視器,每天盤點時都發現有遺失物品,後來發現是被竊盜,也有報案,遺失總共16件洋裝,公司牌價23萬,要求員工負責,以四折的價格去賠償,請問沒有監視器,然後被竊盜算在員工身上是合理的嗎?薪水也才3-4萬,公司要求我們給現金或轉帳給公司,如果不賠償會違法嗎?公司堅持讓員工賠償,收回成本價四折,老闆不願意多幫員工負擔,但是這樣的賠償金額對員工來講損失很大,不知道這樣是否合理?或者有違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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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租客當時租屋時,洗衣機,冷氣都是正常可以使用的一起租給租客,但是租客並未通知就擅自將洗衣機,冷氣拆掉,放置在陽台,用他們自己的,也並未告知,現在租客要退租了,這些電器都損壞了,不能使用了,請問這些電器是要由租客來負責對嗎?另外就是,租客在租屋處燒香,牆壁天花板都是燒香完的痕跡,這些是否也應由租客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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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上被主管誤會,主管對我說出「不爽做不要做」另外又說了一句「再被我發現以後不用來上班」我按照主管交代,她說「可以把簡單的工作分給工讀生去做」,但我卻被誤會把工作丟給別人不負責任,還說我是「全公司最涼」,當下的我正在做手邊困難的工作,她立馬要求我放下工作…主管自己說的話可以不算數出爾反爾,還被這樣威脅,他常常提醒我「不需要你搬重物、不用搬貨,只是隨便打打出貨單而已」聽到的當下覺得心裡很不舒服,不知道這樣能否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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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法律上,屋主可以試著盡力蒐集煙味侵入自己房屋內的證據,依據民法第793條,請求鄰居不得將煙味飄散侵入。屋主買了房子,房子是自己的,每位屋主有完全的權利,在自己家裡安心長久居住對您來說,就是可以在自己家裡自由呼吸乾淨空氣的居住與健康權利。相對的,對您的鄰居來說,就是可以自由在自己家裡抽菸的權利。但是人活在世界上,或多或少需要與別人接觸。當彼此居住的地方愈靠近,如果每個人都要主張完全享有居住權利的話,勢必會干涉到其他人也有的權利,產生衝突。落實到抽菸的情況,抽菸除了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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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開臨時區大的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定為不符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可以不召開臨時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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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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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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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提到總統如何賣國.也常常提到戒嚴時期.我不太明白,總統如何宣布當下就是戰爭時期或者叛亂時期.以達到戒嚴.目前比較粗淺的理解,戒嚴是指將全力交由軍隊來管理而總統又是三軍統帥.因此,是否有辦法達成戒嚴來收集權利爾後剷除異己,最後就達成賣國?即便我們想要罷免總統,根據選罷法1年內不得罷免.那時否選出來的總統一上任就可以這樣做...反而人民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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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弟弟共同持有目前的房屋目前我與母親跟姐姐同住弟弟因某些因素已搬離姐姐男朋友已多日居住造成妻子因有外人不安情緒下先搬離而母親無我的同意下擅自將家中鑰匙給與姐姐男友弟弟則因不想得罪母親姐姐並搬離不想管理該事並表示母親說了算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式可供將該人合法驅離或是合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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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大學學生會負責人,交接給下一屆之後被查出決算有誤,2023年8月經校正決算書數字後賠償下屆學生會7699元差額,並雙方簽訂切結書然十月下屆學生會提出還有17600的收入漏記,推翻切結書並認為我需賠償,調解失敗後我拿回存簿逐一核對,發現因仍有支出漏記,17600的收入其實並沒有流向不明,在我已經賠償7699的前提下對方甚至應歸還一部分款項,1/18再次調解仍破局,對方說要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請問這方面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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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司機(承攬契約司機)與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要求1千多萬的賠償,保險已理賠七百多萬,司機尚有360萬無力償還,對方要求車行連帶賠償責任,車行需負責360萬賠償,車行應如何舉證但書之部分,才能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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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在一家新開幕的餐飲服務。因股東內異,兩個月內已變動三次時間內容。其一PT轉正職其二一段班改早、晚兩段班~近日股東二找我約談:和股東一因經營理念不同而退資,至2月底(29)日止,3月起由他管理。至3月起所有員工全改PT由他排班一天排1-4小時,因此收入無法達生活所需而當面婉拒,工作至2月29日止~請問老闆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我該怎麼辦?再者我該跟哪位(老闆)申請這兩份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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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一個月前,公司所在的住辦大樓(台北市有管委會)某一層樓的樓梯間出現一包舊衣物管理員貼出照片請人認領取走公告快一個月了沒有人取走管理員說問了住戶沒有人承認是他的現在我們該怎樣做才可以不違法的丟棄這一包衣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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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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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已經有相關規定了內政部部務會報於2018年11月通過「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放寬5層以下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門檻,僅須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逾2/3同意。另,內政部於2018年10月1日也已訂定發布「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自明(2019)年起,每案最高補助金額將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元,以加速推動無障礙住宅。因此,「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這個消息是真的,現行有效的規定就是「無障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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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住約30年五層樓公寓附有地下室停車場,近期發現鄰居於自家停車位內停放三輛摩托車及一輛汽車,其三輛摩托車橫向併排於汽車後方,故汽車停放完成後使其車頭突出車格並阻礙車道,因該公寓無正式管理委員會,是由多名熱心住戶自願執行維護和管理,想請問此車輛停放方式是否可先告知住戶,若不改善則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處理呢?若要請主管機關處理該如何走程序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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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服務的社區是有大樓跟透天的,最近有一間透天住戶在自家三樓懸掛一張帆布廣告,當然如果根據大廈管理條例來說,不得在大廈周圍上下張貼或設置廣告物,這一點是絕對成立,但是透天的我就不確定了,因為有考慮到私有跟共有問題,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忙解惑嗎?我可以請住戶拆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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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2年,當初成立時應我自己本身已是一間公司負責人,想要分散風險,所以就找了一個員工當人頭公司負責人,現在居然要求要股份,我不同意,本我想收掉公司,後經溝通後員工說要繼續上班,本公司本來是租的後來我自己買一間要當辦公司,當下還問他們上班的意願,他們都說好,但我裝潢好了一切就緒,員工突然跟我說不做了,導致我公司整個停擺我可向員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