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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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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今天晚上大概7半左右我媽媽和一位71歲的的老伯伯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對方違規闖紅燈且沒開夜行燈和沒戴安全帽(這些監視器都有拍到)那時我媽是直行車綠燈要過去突然間那個伯伯突然從左邊竄出來我媽已經看到了且有按喇叭也做了閃避動作但還是來不及煞車撞到了請問各位大神們如果那個伯伯不幸去世那我媽該負擔什麼責任如果沒有那我媽又該負擔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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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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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19歲無照弟弟盜竊車主母親汽車鑰匙與友人出行,母親並不知情,回來停車時被母親發現車況不佳,疑似有過大力撞擊及擋風玻璃上半有圓狀裂痕,看似安全帽撞擊點,甲方母親一直詢問弟弟,弟弟都不說,請問假設弟弟真的撞到人沒有私下和解也沒有報警,假設被撞擊乙方重傷或死亡,問甲方弟弟和母親是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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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詢問內容提供幾樣檢視的原則,供你參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6項的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的時候,應該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在雇主要求體格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再來,按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如果符合: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經勞工提出已檢查的體格證明時,以及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例如,屬於非繼續性、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的勞工,可以免實施體格檢查。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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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聘書上有寫到同意不用上下班打卡制因需在公司待滿,但也有符合每天打卡只是因為業務或外出陪訪而老闆想逼退減少成本能否變更此條改成需要上下班打卡須滿,前提是此聘書內容有「採自我管理責任制度」,由於不欣賞老闆想為了降低公司成本而做此事隨意更改聘書內容這樣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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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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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提到總統如何賣國.也常常提到戒嚴時期.我不太明白,總統如何宣布當下就是戰爭時期或者叛亂時期.以達到戒嚴.目前比較粗淺的理解,戒嚴是指將全力交由軍隊來管理而總統又是三軍統帥.因此,是否有辦法達成戒嚴來收集權利爾後剷除異己,最後就達成賣國?即便我們想要罷免總統,根據選罷法1年內不得罷免.那時否選出來的總統一上任就可以這樣做...反而人民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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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弟弟共同持有目前的房屋目前我與母親跟姐姐同住弟弟因某些因素已搬離姐姐男朋友已多日居住造成妻子因有外人不安情緒下先搬離而母親無我的同意下擅自將家中鑰匙給與姐姐男友弟弟則因不想得罪母親姐姐並搬離不想管理該事並表示母親說了算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式可供將該人合法驅離或是合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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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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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在一家新開幕的餐飲服務。因股東內異,兩個月內已變動三次時間內容。其一PT轉正職其二一段班改早、晚兩段班~近日股東二找我約談:和股東一因經營理念不同而退資,至2月底(29)日止,3月起由他管理。至3月起所有員工全改PT由他排班一天排1-4小時,因此收入無法達生活所需而當面婉拒,工作至2月29日止~請問老闆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服務證明)我該怎麼辦?再者我該跟哪位(老闆)申請這兩份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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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於婦產科生產並托嬰,於托嬰期間不幸感染退伍軍人桿菌且導致後續一連串就醫治療行為,並通報衛生局稽查,經稽查後結果,確定感染源來自該婦產科飲水機,請問能使用那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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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一個月前,公司所在的住辦大樓(台北市有管委會)某一層樓的樓梯間出現一包舊衣物管理員貼出照片請人認領取走公告快一個月了沒有人取走管理員說問了住戶沒有人承認是他的現在我們該怎樣做才可以不違法的丟棄這一包衣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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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外送時老闆要求我們使用自己的車外送,店裡沒有專門外送的車,是使用員工自己的車外送,同時也沒有另外的保障或是保險,只有口頭上的一句注意安全,但是外送期間還是出了車禍,自己的車子也有損壞,而我的車只有保強制險,還沒有保第三責任險,請問老闆可以賠償我車子的費用嗎?還是只能要求出車禍的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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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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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已經有相關規定了內政部部務會報於2018年11月通過「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放寬5層以下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補助門檻,僅須共有人及應有部分過半數,或應有部分逾2/3同意。另,內政部於2018年10月1日也已訂定發布「原有住宅改善無障礙設施申請補助作業要點」,自明(2019)年起,每案最高補助金額將由116萬元提高至216萬元,以加速推動無障礙住宅。因此,「108年開始,老公寓加裝電梯補助門檻放寬,且上限提高」這個消息是真的,現行有效的規定就是「無障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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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開臨時區大的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定為不符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可以不召開臨時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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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服務的社區是有大樓跟透天的,最近有一間透天住戶在自家三樓懸掛一張帆布廣告,當然如果根據大廈管理條例來說,不得在大廈周圍上下張貼或設置廣告物,這一點是絕對成立,但是透天的我就不確定了,因為有考慮到私有跟共有問題,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忙解惑嗎?我可以請住戶拆掉嗎?
辭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