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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轉的銀行被警示,郵局的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請問是可以申請解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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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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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您享有俗稱「7日鑑賞期」的權利,因此只要在7日內將商品退還,並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或民法第259條請求退還貨款,即使對方主張「賣得很便宜」,您在法律上仍是站得住腳的。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賣家並不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只是偶然出售物品的一般民眾,並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您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延伸閱讀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I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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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提問「詐騙集團用了我的帳號留給他人,要怎麼證明自己是一般使用的正常人」,謹回覆如下:您的提問是針對舉證方式,我擬放在最後回答。先說明如果舉證失敗(也就是這個帳號遭通報為「警示帳戶」)的法律依據及效果:警示帳戶的法源依據是銀行法第45條之2,該條的原意在於銀行為了保護其存款帳戶,避免存款帳戶遭到他人不法使用。所以,如果銀行發現有疑似不法之往來情形,就可以予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根據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的授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立了「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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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們家屬有去遞狀紙請求解除羈押,多久能知道有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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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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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Eats這個平臺。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Eats的契約內容是怎麼規定。或是看發票上開立發票的人是誰來間接作為判斷標準。契約內容依據UberEats這個網頁最下方的「條款」(https://www.uber.com/legal/terms/tw/)(上次更新日期:2017年12月4日)來說,觀察契約「2﹒本服務」內容文字,應可認為UberEats的使用者,是與「第三方提供商」(也就是平臺上接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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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一個「以舊議價進行買賣」的契約。根據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被「舊議價」的約定拘束。有關客戶要求退還貨款部分客戶要求退還貨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例如:「對方認為有情勢變更,而行使民法227條之2的權利」或者「對方認為供貨有瑕疵,而行使民法第359條的權利」等等。否則,客戶原則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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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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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屬於民法物之瑕疵,視情況可以解除契約或要求降價,如果賣家是故意不告知是凶宅,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且賣家可能涉及詐欺罪。如果是在轉租的情況下租到凶宅,房客可以選擇撤銷租約並要求返還租金,或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詳細請參考: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訂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訂金嗎?》。關於凶宅的定義及範圍可參考:喬正一(2019),《什麼是凶宅?》,及喬正一(2019),《凶宅的範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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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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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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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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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可以分成「修繕責任」與「賠償責任」兩部分討論,以下說明。在租賃關係中,房東有責任讓房屋維持在沒有漏水的良好使用狀況除非契約另外約定,否則房東對漏水問題負修繕責任。 漏水導致房客屋內物品損壞的賠償責任討論賠償責任由誰負擔,需先釐清漏水原因:房屋應修繕未修繕:所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房客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房東要求損害賠償。天然災害(例如:地震造成的管線破裂):因為天然災害造成漏水是房東不可以預測的,為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房東對衍生的屋內物品損害不必賠償。房東拒絕修繕,房客可寄送存證信函可在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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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我國在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大選暨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下稱大選)。有民間團體表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截至11月24日前,仍堅持以「5+N」的防疫措施,導致確診者因居家隔離而無法在11月26日當天前往戶籍地投票,這種限制恐有違憲之虞。對於「確診無法投票」該怎麼辦?本文以「提審」制度為主,切入討論。二、為什麼選擇提審制度?於2003年間,我國爆發SARS疫情,政府召回院方人員並封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控制疫情,引發討論。大法官隨即於司法院釋字第690、708、710號等解釋,說明「非刑事案件」的拘禁雖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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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移工生病的時候,雇主或移工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嗎?移工可以請假治療一段時間,直到可以回去工作的程度嗎?還是說一定會被遣返?「人口販運」的定義是什麼?參考新聞: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5827/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07/1546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