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公司原本皆是依週年制計算給予特休日數,後因作業方式調整於2020年1月起將週年制算法轉換為曆年制,故於2019年12月底有將員工所剩餘之特休天數全數結算為現金。承上因素,有一員工於2018/5/7到職,於2022/4/8離職,2022年度之特休若按曆年制計算,可先取得年資第四年之14天特休,員工離職前已休7.5天,因公司於2019年12月底已結清週年制轉換曆年制前的剩餘天數了,請問已休的7.5天是否為超休?
文章
上一集介紹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出生以前,關於黨產問題的歷史軌跡。而黨產條例在民進黨首次全面執政後的數月內就火速三讀通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隨即掛牌上工、開始清理不當黨產,引起國民黨陣營劇烈反彈。也進一步引發爭議,而由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對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的部分做出說明。但究竟黨產條例裡面寫了什麼?黨產會又是什麼樣的組織?可以做哪些事情呢?以下簡單介紹:一、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呢?(見圖1)圖1黨產條例是什麼?資料來源:宋易修/...
問答
主管在未經同意下在辦公室裝設數支隱藏式攝影機是否違法?又,同事在自己的座位私自裝設攝影機會拍到我,也未告知我法律上是可以的嗎?是否已構成妨害祕密罪?
問答
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問答
Q1:我們店長自己沒做好管理責任一天到晚都在當薪水小偷,不論是店內器具壽命到期故障壞掉,還是取餐call機被客人帶走又或是今天我比較哀用那已經堪用的器材做事結果壞掉,店長就強迫我們賠償。所以想問問這有沒有違法?Q2:即便只有加班30分鐘我們店長說沒1小時就不算,請問可以告嗎?Q3:臨時叫我到店裡加班還規定我幾點幾分要到,遲到就扣薪水,這可以告嗎?再請教一下如果要告要用哪勞基法的哪幾條?
文章
一、什麼是自首?(一)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
問答
巷弄住家對面有私人宮廟每星期五都會大門開放辦事,焚燒金紙加上數名陌生問事面孔,曾經因信徒亂停車導致車被刮傷,時有超過晚上11時辦事才結束,結束後車子都是焚燒金紙灰燼,上前告知得到沒有證據,想問如果在住家安裝監視器,監視重點是停在對面右斜方車子(我們的車子)有違法嗎?曾經安裝過但不知是否角度問題,警察看過影片也知道重點是拍車子但還是要我們撤掉。謝謝
問答
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文章
上篇文章提到販賣仿冒商品的刑事責任,那販賣者會同時有民事責任嗎?萬一不慎上當的消費者,又可以採取哪些應對方式呢?(見圖1)圖1遇到對方賣仿冒商品,可以主張哪些權益?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賣家對商標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販賣仿冒商品的賣家,不只是與買家之間有法律關係,賣家的行為也已經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權利。包含在沒有經過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相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完全一樣的商標(例如直接在球鞋上印NIKE的字樣跟勾勾);或者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讓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可能,都是侵...
辭典
指符合某個法律條文所規定之後,會發生什麼「效果」的意思。一個完整的法律條文會由「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組合而成。例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意思,就是如果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違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會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效果。同時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法律條文稱為「完全性法條」,反之如果只規定其一,就稱為「不完全性法條」。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一個完整的法條,必須要有「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問答
過年想賺錢想問批發的煙火量存放地點販賣地點需要申報等相關規定還想順便了解一下如果我把商品掛在身上在市場行走販賣有沒有違法
問答
目前擔任生技公司銷售人員,因原店點撤櫃後,公司安排跑3個點,也跑了一年,因居住地址在基隆離上班地點其中一個地點是新北蘆洲區交通不便也無交通補助,目前因疫情較不好找其他工作也接受,而近期公司又不定期要求支援其他店點任意調點支援有時ㄧ個月跑5家,請問公司這部份是否有違法?
問答
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文章
從房產到日常用品,都常見誇大其詞的廣告,例如建案標榜「全新設備泳池」,結果只是景觀水池;收納箱標榜「100L超級大容量」,結果實際大小根本不足。到底怎樣的廣告,算是「廣告不實」呢?(見圖1)圖1被廣告不實欺騙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廣告不實的定義依照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廣告不實是指業者在商品或廣告上進行「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而且這些不實或錯誤,與消費者在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有重要的關聯。例如,收納箱的功能是收藏物品,因此「容量」就是決定「要不要買這個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
問答
企業徵才,某職務月薪低於4萬元,因此需在徵才廣告上公開薪資範圍。如果廣告內容「月薪3萬到5萬元」區間非常大,讓求職者很難想像如果錄取這份工作可能得到的薪水,企業這樣做有違法嗎?有看過另一則QA討論:企業徵才廣告薪資範圍寫「面議」,面試時再詳細討論,企業的廣告是否合法?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331
文章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囉!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只簡要規定了2種大法官任務:「解釋案件之審理」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篇幅有限,本系列文章限於說明「解釋案件之審理」)。其中「解釋案件之審理」又可再略分為「解釋憲法」(也就是俗稱的違憲審查)和「統一解釋」。一、解釋憲法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
文章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規定的「動物」,是指狗、貓或者是其他由人所飼養、管理的「脊椎動物」。而動物又可以根據牠們的用途,分成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等。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動保法針對寵物另外有特殊的管理規定。因為限定在脊椎動物,所以如果有人飼養蝦、水母等生物,作為觀賞用,因為這兩種生物不是脊椎動物,所以傷害牠們不會有動保法的問題。這樣的規定也引發一些質疑,但並非本文所要處理的問題。本文只針對傷害或虐待動保法所規定的寵物,也就是因陪伴觀賞目的...
問答
我與B簽了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開始使用房屋。不料建物登記所有權狀上面登機的所有權人,卻是另外一個人A。A要求我把房屋返還給他,可是我與B之間的租賃契約是合法的,A可以把我趕走嗎?
問答
如果您是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主張返還土地,但前提是對方對這塊土地沒有租賃契約或是地上權等可以有權使用土地的權利。如果具體情況更複雜的話,就需要待把問題描述更清楚後,才能更完整回答。謝謝。註腳民法第767條:「I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