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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雖然沒有真的發生擦撞,但任意蛇行、逼迫其他用路人讓路,或其他危險駕駛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新臺幣6,000~36,000元罰鍰。 刑事責任 即使沒有實際造成任何人受傷、沒有肇事,但這樣的駕駛方式不只自己容... (more...)
有的,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6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但您的第二個問題,基本上這項違規幾乎不會有... (more...)
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9條第1款第1目的規定,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66%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交通量時,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 該規則是由交... (more...)
扣牌和吊銷駕照,都不是刑事處分。個案如果只是第一審的判決,檢察官可能會提起上訴,全案還沒有確定。後續如何處理,現在言之過早。 (more...)
提問人您好: 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而且您有經濟上的困難,建議您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進一步處理個案問題。 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提供現場的法律諮詢,這個服... (more...)
按照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3項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 (more...)
提問人您好: 依提問人描述的情況,或許可以先釐清「左右兩旁各有大概30公分」這個區域,是屬於路肩或慢車道。 一般口語中常說的「路肩線」,在法規上稱為「路面邊線」,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的規定,「路面邊線」與「快慢車道分隔線」... (more...)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紅線內外均不能停車。 目前網路交通檢舉方式只有交叉路口十公尺、公車站牌招呼站 十公尺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及併排停車。 而其停在人行道與紅線上,如果未有上述情形,僅能報案11... (more...)
交通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6項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承載管制的根據,是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的授權。 (more...)
社區出入口如果是為一般道路,如果是直轄市可以至區公所,一般縣市可至交通處申請會勘劃設【黃網線】或【禁止臨時停車線】,爾後亦可以請警察執法拖吊。如果沒有劃設任何標線,只要有妨害人車通行,亦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1項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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