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緝的對象只以「被告」為限。證人是不受通緝的。 二、您會不會被傳喚為證人,要看案情是否需要而定,無法預測。 (more...)
提問人您好: 從您的問題來看,對於該案件是非常關心的。不過所詢問題中有些地方需要澄清、說明,以下僅就法律規定加以討論,若有個案具體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外界報導、分析,與實際案情走向無關 刑事案件若尚在偵查中,包含被告的辯護律師、檢... (more...)
能不能因為和解而結束刑事訴訟程序,的確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而定。告訴乃論之罪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還沒有決定要不要起訴之前,告訴人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便會作不起訴處分;如果已經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more...)
提問1.所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民事庭法官是可以主動調查相關證據的,並未違反公正中立原則。至於其他各點,因為涉及具體個案情節的事實判斷,需要閱覽訴訟卷宗以及證據資料,方能明瞭,建議您洽詢專業律師。 (more...)
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案件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196條之1規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接受詢問。這便是ㄧ般所稱的「約談」。條文「得」字,是彈性用語,表示沒有非用通知書不可的意思。對照第71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1項文字,... (more...)
檢察官有沒有移付調解,建議提問人可以在上班時間打電話詢問本案書記官。電話號碼、分機在第一次刑事偵查庭通知書上通常都會有,還會有本案書記官的股別。 如果書記官告知沒有移付調解、請當事人自行聲請的話,可以到車禍地或對方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 (more...)
「公訴ㄧ體」一詞,甚少見到。如果說的是「檢察一體」,請查閱法律百科的辭典。 (more...)
經法院認定是不適格(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的確是不許在法庭上提出的。檢辯其中一方如果因為攻擊防禦訴訟策略而硬要出示的話,審判長應當即時制止,並且不予調查。既然對此證據沒有進行調查,就不能引作判決的依據。外國... (more...)
未經認許、登記分公司的外國公司,遇到民事糾紛時可以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 依照公司法(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修法後正式實施)規定,外國公司未經台灣認許、登記分公司或辦事處仍有權利能力、當事人能力。遇到民事糾紛時,可以用自己名義擔... (more...)
辯護律師為了製作敘述上訴理由狀子的實際需要,可以聲請閱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