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律師或法律諮詢,律師會為我保密嗎?談律師保密義務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林禹萱(認證法律人) 6 0
刊登:2023-07-28 ‧ 最後更新:2023-11-10

案例

A是X公司的負責人,近期公司有法律案件委任B律師辦理,需要提供B律師很多公司內部經營決策、財務等案件相關文件及資訊。A想知道B律師是否有可能將X公司資料洩漏給其他人?如果B律師洩漏了這些文件及資訊,會怎麼樣呢?

本文
圖1 律師的保密義務||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圖1 律師的保密義務
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禹萱 / 繪圖:Yen

一、律師保密義務是什麼?目的為何?

律師保密義務是指律師對於受任事件的內容,應該要嚴格保守秘密,除非是告知當事人後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在後面介紹的免責情形下揭露,否則皆不得洩漏[1]。如果律師洩漏了當事人提供的資訊,不僅可能會有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或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刑事責任[2],還可能要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3],以及面臨被懲戒[4]

律師保密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係,畢竟律師必須瞭解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問題與事實狀況,才能依據個案分析,給予法律專業建議與協助[5]。因此,原則上律師不得將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洩漏給他人,以維護與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

二、不論當事人是否正式委任,律師都要保密

律師保密的範圍為「受任事件的內容」,只要是律師因辦理當事人法律案件而知悉的資訊,例如當事人告知的資訊、閱覽的文件、訪談證人得知的資訊[6]等等,都屬於應保密的內容。

此外,在當事人正式委任前,律師提供當事人諮詢、瞭解案情的過程中,為了讓當事人不用擔心諮詢內容洩漏,並可以完整誠實地陳述、與律師充分自由地溝通,即使當事人在諮詢後,並未正式委任律師辦理案件,律師仍然負有保密義務,不能洩漏當事人在諮詢過程中提供的資訊[7]

三、律師可以例外揭露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不過,在例外的免責情形下,為了避免發生重大危害,或維護律師自身的權利,律師還是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揭露受任事件內容。這些免責情形包含:

  1. 避免任何人生命、身體或健康遭受危害;
  2. 避免或減輕委任人的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委任人已完成犯罪行為的延續,而可能造成的他人財產上重大損害;
  3. 律師與委任人間因為委任關係產生爭議,因而需要提出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為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4. 依法律或律師倫理規範規定,應該要揭露時[8]

需留意的是,即使有上列的免責情形,律師也不能隨意揭露給任何人,只限於在「必要範圍內」,才能揭露給有知悉權限或有必要性的第三人。舉例來說,當律師知悉當事人未來有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計畫,可以向警察或有權限的司法人員揭露,但仍不得洩露給一般公眾[9]

四、結論

B律師因為A委任案件而知悉的X公司文件與資訊,除非有免責的情形,B律師都負有保密義務。所以B律師原則上不可以將這些資訊洩露給其他人,否則可能會負上刑事、民事責任,以及被移付懲戒。

註腳

  1.   律師法第36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
    一、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
    二、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
    三、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
    四、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   律師法第73條第3款:「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5.   全國律師聯合會(2011),《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第33條〔編按:即現行法第37條〕》,頁284。
  6.   全國律師聯合會(2011),《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第33條〔編按:即現行法第37條〕》,頁285。
  7.   全國律師聯合會(2011),《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第33條〔編按:即現行法第37條〕》,頁285-286。
  8.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
  9.   全國律師聯合會(2011),《律師倫理規範逐條釋義第33條〔編按:即現行法第37條〕》,頁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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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2023),《不肖律師會被處罰嗎?什麼是律師懲戒?》。

楊舒婷(2023),《律師為什麼不能跟我保證勝訴?哪些是律師要遵守的倫理規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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