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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強暴在整部中華民國刑法中各出現31、32次,想知道每次出現的意思都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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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有3個小孩,我最小,上面一個大姊跟哥哥,而從小父母會因為爭執,父親就會出手打母親,因此我大姊也有樣學樣,講不贏或是忤逆她,她就會出手,小時候最常拿冬天的厚棉被將我悶住等道我喘不過氣答應她的請求她才會放過我,在國中有次跟她吵架,她直接將我的課本跟制服用剪刀剪爛,到了現在23年了,她依舊一個樣,記得有次也是一樣不順她得意思去做,她就將氣撒在我養的貓身上,很大力的打在貓肚子上,而這次也是只要不順她的心意,她揚言要弄壞我房門將我房間裡的東西都弄壞,雖然我有用手機錄音,可是我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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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脅迫,指得是惡害告知。惡害就是不利益,不好的事情。例如,報警對於一個犯罪人來說就是一個惡害、公佈監視器畫面對於一個肇事者來說也會是一個惡害。我們可以發現,強制罪的行為人都是以「特定手段」達成「特定目的」,即以脅迫(或強暴)手段要求對方做一件事。組合有下列︰強制罪的可能態樣 違法手段合法手段違法目的以槍指著他人,迫使他對親人下毒威脅檢舉犯罪紀錄,迫使他人持續在組織中犯罪合法目的以槍指著他人,迫使其清償債務威脅檢舉犯罪,迫使其放棄違法行為這裡必須留意,「合法手段」+「合法目的」還是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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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沒有遇到任何官司問題,我只是提問而已以下是我的問題想請問以脅迫方法的這個脅迫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用提告或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來威脅呢?EX:如果不跟我做什麼事,我就要去法院提告或是去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類的,這樣算是脅迫嗎?實務上會被判刑(符合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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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今甲持槍脅迫乙,若不殺丙則將射殺乙,若乙自殺,甲應如何論罪?若乙真如甲所說殺丙,乙丙又該如何論罪?例2:甲乙為兩婦女,其中乙夫去世。然而甲知乙在結婚之後有一外遇對象丙,便脅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有外遇一事公諸於世。結果乙為守貞節而持槍自殺,則甲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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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男友提分手後不甘願,想利用我的工作客訴方式脅迫公司對我處分而無法繼續待,期間對方與朋友對話有陷害,讓我得憂鬱症等話,因知道我以前有過心理創傷這點而一直用心理戰攻擊,我承受不了而回醫院看診,而又在臉書po想要讓憂鬱症的人自殺,還私訊用第三人稱問怎麼讓你得到憂鬱症等話語,我可以告他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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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的校長對該校代理教師要求簽校方預先打好的電腦離職信(離聘約到期還有半年),不簽的話就招開教評會立即解聘,校長說因為她答應某些家長會讓老師提前離職,不知道校長這樣的脅迫行為是否觸犯了強制罪,煩請提供專業的見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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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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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您的提問,我們的理解是:您希望知道「實務如何如何判斷家暴中的精神暴力」。然而,個案精神暴力的證明不容易,需仰賴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每個案子各有複雜度,並不是法律百科平臺能具體解決的。以下提出一些家庭精神暴力的介紹,希望您閱讀後有幫助。什麼是家暴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其中,依據侵害的手段,精神上的侵害分為:言詞虐待用言語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包括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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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4條強制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為合意性交,因此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強暴、脅迫)。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B(男)是否成立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茲述如下︰由於A、B已經年滿16歲,因此,並非本罪所欲規制的對象。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B不成立本罪。註腳本罪有一個爭點是,該法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意義為何。究竟被害人(1)心不甘情不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或是(2)基於利益考量而違背內心意願地與他人發生關係,是否屬於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針對此問題,本文採取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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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釐清︰運輸契約是發生在運送業者與乘車旅客間,而司機作為運送業者之受僱人,為其契約上之履行輔助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其簡化案例如下︰簡化案例甲為運送業者,其僱用乙作為其駕駛員。一日,婦人丙攜幼兒,乘坐乙所駕駛之公車,其兒於車上哭啼,司機乙認為已經影響其駕駛,故停車於路間,婦人丙見眾人苦等於車上,心中有所為難而下車離去。在民事上,就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怎麼形成,以便處理此情況︰是否存有拒載之規定︰當事人之契約中是否有拒載之規定,若有,則依照契約明定,若無則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7條之規定︰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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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本案而言,由於行為人(公車司機)的行為,並不滿足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這個要件,故其不成立犯罪。因為司機僅能停靠在指示站牌處,而乘客亦僅能於站牌處上下車,故本案中沒有看到被害人被迫作不應該作的事情。相反的,若乘客於車上拍打、拉扯司機,形成對於公車司機的強迫行為,而使其於路邊停靠,則可能構成本罪。 請參照百科文章〈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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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第一個問題,既然被害人確實被性侵,那麼怎麼還會成立誣告呢?還是說,他胡亂指摘是他人所為,但是也不知道加害人是誰。那此時觸犯誣告罪,也實質具備不法與罪責。2、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應該具體描述行為人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並進而實行性交行為。3、最後,行為人並不需要證明有獲得積極同意始得為性交行為,倘基於消極同意,亦屬合意性交。例如,當事人一邊說「不要!」,一邊寬衣解帶,此時即認為當事人具有消極(默示)同意。縱使沒有積極同意,亦得成立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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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強盜罪和強盜罪不同。準強盜罪指行為人著手竊盜或搶奪後,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行為。強盜罪和準強盜罪的分別介紹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19),《什麼是準強盜罪?》、匿名(2018),《什麼是強盜罪?》。兩者的不同請參考文章:黃博聖(2019),《準強盜罪和強盜罪的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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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身為《還願》的玩家,我來試著回答一下!一、(一)家暴行為的定義: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下面舉了些例子,說明什麼樣的行為符合家暴行為定義。1.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等。包括有鞭、歐、踢、捶、推、拉、甩、扯、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2.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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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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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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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第226-1條(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第229條(詐術性交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第348條第2項第1款(犯擄人勒贖罪而強制性交)。關於性交之定義,按《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非基於正當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