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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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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例如:A直接把別人的圖搬到自己的網站;B則是加了幾個字再搬到自己網站上)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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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侵害到原貓咪照片或影片所有人的著作權,可能需要視使用的程度等具體個案的情形而定。二創的方法依照別人的照片、影片畫出圖案,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這兩種行為,兩者又不太相同:重製重製是指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並沒有加入自己的想法及元素進去。所以如果製作出與貓咪照片完全一樣的貼圖,或只有少部分修改而沒有新的創意,就會是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行為。改作改作是指在原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去創作出另一個新作品,因為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此類創作稱為「衍生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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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同學可以作筆記、販售筆記嗎老師對上課內容享有著作權,同學純粹將上課內容抄寫成逐字稿是重製行為,販售筆記是散布行為,要經過老師同意老師講課內容如有原創性,就會是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語文著作,老師是著作人,享有抄寫逐字稿(重製)、販售給別人(散布)的權利。為了達到教學目的,老師通常會允許修課學生寫筆記;如果老師進一步說不介意學生販售修課筆記,就表示老師同意學生重製、散布他的語文著作。筆記如果是同學理解上課內容後以自己方式表達,就是複製老師的概念,不會侵害老師的著作權;同學對筆記享有著作權 如果修課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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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可能涉及到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問題,以下簡要回覆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供參考:滑板享有著作權嗎?滑板形狀本身不屬於著作著作權法所謂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著作的表現形式相當多樣,例如語文、音樂、美術等等,其中美術著作是指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但一般應用的物品依據智慧財產局的見解,是可大量生產的工業產品,而不屬於著作,所以單純的滑板形狀並不屬於受到保護的著作,以3D建模的方式重現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滑板上的圖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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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在上傳的影片內容有使用從網路平台上擷取的影劇片段,已經涉及對視聽著作「重製」和「公開傳輸」的行為,原則上要取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以免因為侵害著作權而負上民事、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需要視具體使用情形進行個案的判斷,以下簡單說明合理使用的概念。一、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判斷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應該綜合各種情況進行判斷,以下是關於合理使用的4個判斷標準:(一)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的性質。(三)所利用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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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網站的每個網頁,要出現在Google搜尋結果裡的話,是不是代表Google必須透過爬蟲,把我網站裡每個網頁都複製起來呢?如果是的話,是不是代表Google有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那這樣是合法的嗎?Google會有什麼著作權法的問題嗎?還是說其實每個網站都希望Google多多重製自己的網頁,讓自己網頁被更多人知道,所以沒有什麼網站會覺得Google的重製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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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學術活動在其文件上載明參與者不得重製、轉發、散佈全部或部份的文件。該份文件確定有構成學術上的抄襲,但不構成法律上的抄襲。如此情況應如何舉證其構成學術上的抄襲,才不會因舉證時重製文件而構成著作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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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把自己原創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其他人可以利用嗎?創作者把自己原創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如果影片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要有原始性、創作性,原始性是指影片由創作者獨立完成,不是模仿、抄襲其他人作品;創作性是指影片可以表現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這樣一來,影片就會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創作者對影片享有著作權。原則上,其他人不能任意複製、改編剪輯、公開播放……等,這些都是著作權人專屬的權利,除非符合下面其中一種條件:事先聯絡創作者,取得他的授權同意。該YouTube影片有標示「創用CC」授權(請參考:YouTube創用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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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首歌曲的「歌」以及「MV的畫面」等影像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擁有的是兩項著作權還是會變成一個(也就是歌+MV是一個新的創作?)因為時常可見網友將數首歌曲合併成合輯並更改畫面內容,這樣會不會涉及侵害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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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園遊會擺攤時,販賣以知名動畫電影公司「正版授權」之造型模具製成餅乾、吐司、蛋糕等甜點,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侵害?於網路檢索的過程中亦發現相關新聞:「雞蛋糕拚有型侵權卡通模具恐挨告」,文中提及:「若模具未經代理商授權,要是認定有侵權行為,業者恐怕會挨告。」但若以原公司「自身正版授權」之模具所製成之產品,進行販賣或發放的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散布」或涉及商標侵權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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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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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如標示姓名、禁止他人不當修改的權利)與著作財產權(做具體利用的權利)。問題中的翻印是關於實際利用的問題,僅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議。作者過世後50年內,著作財產權仍存在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從著作財產權人還活著、創作出著作時起,會保護直到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50年。若是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超過50年,作品就成為俗稱的「公共財產(publicdomain)」,所有人都可以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例如謊稱該作品是自己獨創)的情況下自由利用。著作財產權可以被繼承著作財產權本身是可以被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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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有些人會公開發文,我單純以臉書功能,分享人家的公開貼文,然後在上面寫下自己的想法,這樣子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嗎?我並沒有利用下載照片,重製照片,竄改內容及照片,言語中傷他人等問題,就是很非常單純的點下分享,輸入自己的想法,那個被我分享的人,可以告我侵害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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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ouTube有一個"複製嵌入程式碼"功能,可以在自己的網頁上嵌入yt影片。網紅谷阿莫因為未經授權就使用電影片段重製,就被告了。請問這種嵌入yt影片的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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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了某專頁的活動,其中要求提供聚餐後的合照作為活動資格審核。但該專頁未曾告知提交的合照會用來製作影片,並且投放在專頁上。請問該專頁有違反著作權的重製權或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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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論者的問題,本文將就以下脈落進行討論︰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可以〕(一)公開告示,屬於一種定型化契約約款︰1.定型化契約約款指得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指以該條款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商家貼出告示「物品請自行保管,恕不負保管之責。」、「入內禁止飲食」、「禁止寵物」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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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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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FB直播」、「電台廣播」公開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利用行為說明如下:在直播或電台廣播時播放音樂,如果那首歌曲是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無論那首歌是否從YouTube播放,都屬於利用著作的行為。利用的著作種類及利用行為整理如下表:直播、廣播時播放音樂可能涉及的著作及著作利用行為 利用著作可能涉及的利用行為FB直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重製(直播錄製並同時透過網路傳送內容部分)、公開傳輸(直播結束後可供觀眾自行點選重播部分)、公開演出(直播時即時播出部分)電台廣播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播送註:1. 音樂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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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在網路上的發言即使匿名,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以下簡單舉例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發表或散播批評、不實的言論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在網路平台發佈的內容,會讓多數人或是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就是「公然」。只要可以從語意、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判斷侮辱的對象是誰(個人或一群人都可以),就算沒有直接指出對象的姓名,也符合公然侮辱罪的要件。誹謗罪在網路平台用文字或圖畫發佈會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除非可以證明視真實地而且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並且是善意發表,才不會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