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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訴訟該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資料來源:戴雯琪/繪圖:Yen一、要對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提告?──當事人能力的問題(見圖1)勞資爭議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大多設有勞工法庭,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所以原則上,訴訟中應該要以總公司為被告,不過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可以自由選擇向分公司或總公司提告。由於勞工與分公司間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算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所以上述案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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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一)什麼是「和解」?當雙方希望能夠儘早結束已經發生的爭執,或是為了防止爭執發生,而訂立的契約,就是和解。一旦雙方達成和解,就要依照和解契約履行,而且已經說好要拋棄的權利,就不能夠再請求。和解原則上不能夠反悔,除非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有遭偽造、變造,或是和解的事情早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或對於對方的當事人資格或和解內容的重要爭點有錯誤理解,才能夠撤銷和解契約。圖1車禍和解,拿到和解金後,還可以再領到全部的強制險給付嗎?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二)為什麼車禍雙方的和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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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交接,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員工離職負有交接的義務主管機關(以前的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和法院見解都認為,員工離職的時候對於雇主的業務負有交接的義務(屬於勞工在勞動契約中的「附隨義務」)。包含離職員工所保管、使用的財物,以及工作內容的業務,都必須要由離職員工交付給承接自己業務的人。如果沒有完成交接,即使到了離職日或甚至已經離職,離職員工也還是要回來補完交接程序喔。沒有完成交接會有什麼法律問題?交接雖然是附隨義務,並不是勞動契約中主要的內容(主要義務例如員工提供勞動成果、雇主提供薪資),但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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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皆屬於一般行政,例如總機相關事務、文具採購、預算編列等..,但雇主要求調整,須額外加上福委會相關行政事項且薪資並無增加,個人認為此工作已跨領域,這樣算是合法職務調整嗎?我如果不願意接受,是否只有離職這條路呢?我該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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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量未完成扣我薪,有扣2千,3千的,2.告假太晚記曠職,3.未超過30天病假連假日也算入,連要個出勤記錄表也不給反應也無用,在申請勞資爭議後雖補發還薪資,離譜的一直為難就我及故意的做為,公司門外兩側是劃紅線違停無一日沒有的,在勞資爭議後見我有停放,公司主管請員警開單告發,我收了3張罰單,就是要逼我自請離職,就連有些事件都把我放大檢視,對我污名化,宣傳我是個突兀的人,我心很受傷,還要像沒事一樣,隱忍不能宣洩的情緒,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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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為防止疫情擴散,企業受政府要求全面停業,屬於不可歸責勞雇任何一方,因此不強制給薪,得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未受政府要求全面停業,但企業基於自主防疫需求全面停止營業時,屬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經營風險),薪資照給。但應注意,企業受政府要求全面停業期間的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勞工基本上本來就沒有出勤的義務,因此這些日子的薪資仍需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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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收入上的差異代理教師的待遇可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原則上比照正式教師,因此也會有年終獎金(按聘期依比例調整)。與正式教師在收入上的差異可能會有:代理教師無考核獎金正式教師在通過年終考核後會有考核獎金(俗稱考績獎金),但代理教師不用接受考核,因此也不會有這筆獎金。代理教師暑假期間不一定有薪水代理教師原則上一年一聘,聘期依各地方政府有不同規定。部分縣市為扣除暑假大約10個月(例如雲林縣為開學前一日至次年7月1日);部分縣市為12個月(例如桃園市為當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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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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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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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因為我有問過上司她不願意用“調職”來調只用支援的名義來而已我有詢問有沒有要我支援多久的時間以及調整薪資的事情上司都說時間上我不能跟你說薪資上不會變動由於2個單位相差的距離不會差很多但是單位跟主管都不一樣以及地點不一樣上司電話裡面還說要我去哪就去哪這句來念因此導致我工作上處的不是很開心想拒絕他所以來問看看有沒有甚麼辦法之類的或是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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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工作型態是不固定雇主,臨時人員預計工作一周(依工作狀況是否延長),每日工作8小時(有時需加班),但本身非公司正職人員,有工作需求才配合短期,本身有投保工會,健保是否一定要強制加保於公司?
辭典
指「投保的客體」。如果是財產保險,則保險標的就是財產本身,像是汽車竊盜險的汽車、住宅火險的房屋;如果是人身保險(像是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則保險標的就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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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為疫情直接店休5個月今年也是直接4個月這9個月以來都沒有最低薪資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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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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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第一年進去做月薪到第二年就說我手腳不快為理由把我降級計件沒幾個月後就又說表現良好調回做天數的又沒幾個月後又說表現不好降級計件的然後今年又說景氣不好怎樣的要休無薪假薪資都沒到上萬元這樣合法的嗎我又是弱識的人不好找工作我怕我去勞工局申訴會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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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船員,簽定的勞動合約屬定期契約但是公司可以讓我們不間斷一直簽約下去工作,已經連續性工作6.7年,但是經營不佳要結束經營。應為後來談的遣散費跟預期不一樣,而是說3個月的底薪在打8折!想請問這樣的定期契約是不是有瑕疵!應為定期契約工是沒有遣散費。還有想問遣散費是只有雇主說的基本薪資這樣,還是說遣散費是要給薪資加津貼的全薪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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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廠房區域很多間,人資又要求一定要在自己的部門打卡才算上班,請問上班的認定是進到工作場所(廠區入口)就算報到上班,還是一定要到規定位置呢,還有想問看看,未刷卡不能扣薪資,那可以扣獎金嗎,先謝謝回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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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我是做攤商正職員工,有營業登記也有統編,平常除了固定擺三個夜市,老闆也會接大學活動和報名類似耶誕城這樣的大型活動,月薪28000沒有勞保沒有健保,有保一個意外險3千多塊,每15天給我領一萬或一萬一,剩餘的錢是說幫我存起來,我在10/26曠職,10/27用賴離職,10/28號過後我連續三天都聯絡老闆要回每個月的存款和薪資,但被告知曠職一天扣4千,共扣六天,在扣保險錢2400,扣除我的存款和薪水我還倒欠4700,要我拿錢去換錢,而且每次超時沒有給加班費,至於上班途中有時沒有供餐也沒有休息時間,這些我該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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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疑問,主要規定在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在此為您簡要說明:一、一般而言,雇主僱用的勞工滿5人以上,勞工就可以自己的雇主、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當勞工有加入勞工保險的權利,雇主就被賦予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以5人為基準,賦予雇主投保義務、勞工加保權利的行業、產業或職業類型包含:(一)公司、行號。(二)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三)交通、公用事業。(四)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如果是上述類型的單位,且雇主僱用人數達到「5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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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