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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網路上購買了商品,付運費60元。商品買錯或不喜歡,非商品的瑕疵而要求退貨,賣家也要自行吸收並退還運費給消費者嗎?消保法有說明退貨的運費由賣家負擔,消費者不需支付任何退貨費用;但購買的運費好像也不太屬於"退貨的相關費用",所以不太明白這個部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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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次有企業小編在發行銷文案時,將會員的email直接放在cc欄位,以至於上百個會員的email就這樣流給同在email中的彼此,請問身為消費者,我可以如何捍衛自己的個資?如何向企業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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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用卡的法律關係、交易流程,請分別見以下三篇系列文章:信用卡法律關係(一)——信用卡的正式定義與交易流程是什麼?信用卡法律關係(二)——消費者與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間的關係是什麼?信用卡法律關係(三)——消費者以外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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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時候達到免運資格,但退貨之後的交易金額未達免運標準,因此店家在退款收回的標的金額時,表示會扣除原賣家負擔的運費,請問這是對的嗎?一開始的免運為雙方的交易內容,之後消費者在鑑賞期內退貨屬維護自身權益,請問網路賣家補收原運費屬合理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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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公司的網站上購買了A運輸方案的套票規範內除了包裹的規格,還有四項的除外條件1.2.3.4(沒有細項)在先前使用過幾次都沒有問題,此次卻突然的拒絕消費者使用A運輸理由為,公司認定包裹內的〔甲商品〕屬於除外條件的第4項,故無法配合運送但是〔甲商品〕根本不屬於第4項除外條件的規範內,且先前同為甲類型的商品就沒問題提出異議後,改口為是配合的運輸業者不願接受有"甲"字樣的商品,先前幾次為疏忽...可是消費者購買的,遵守的是某公司的規範,並不是與該運輸業者所訂說詞反覆、臨時增加原本沒有的條件,還要消費者改用其他的B或C運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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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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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我有經營一個IG帳號,主要是針對目前市面上已有的商品撰寫文章,包含產品設計背景、品牌故事、消費者使用心得等,沒有進行商業上的盈利等,並在貼文上標註出處。我自己有疑慮的是照片都是取自於網路,譬如說品牌官網的圖片、經銷商的產品圖片並加以美編。請問我有需要注意什麼或是違反了什麼法律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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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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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到接受下單點餐的對象,到底是平臺上接受點餐的店家,還是UberEats這個平臺。換句話說,就是契約成立在誰之間,到底我跟誰成立食物買賣契約。先看點餐的人與Uber之間的契約內容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去看UberEats的契約內容是怎麼規定。或是看發票上開立發票的人是誰來間接作為判斷標準。契約內容依據UberEats這個網頁最下方的「條款」(https://www.uber.com/legal/terms/tw/)(上次更新日期:2017年12月4日)來說,觀察契約「2﹒本服務」內容文字,應可認為UberEats的使用者,是與「第三方提供商」(也就是平臺上接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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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一般認為想當臺主,只要買或租機臺來擺著就可以,但機臺種類和機臺內擺放的商品都要特別注意。機臺種類夾娃娃機過去因為夾到東西的機率無法確定,被視為賭博。2000年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夾娃娃機被歸類為電子遊戲機。後來經業者爭取,經濟部將夾娃娃機分為「電子遊戲機」和「選物販賣機」,最直觀的標準是有沒有「保證取物」。電子遊戲機沒有保證取物是電子遊戲機。機臺送經濟部評鑑後,如果被判斷為電子遊戲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電動」、「電玩」,因為性質特殊,經營電子遊戲機的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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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做國內百貨公司商品代購放在電商賣,公平交易法說要完整寫出商品名、進口商等資訊並不混淆消費者,但又有法律網站寫避免於網站、渠道用國內代理商名稱否則有侵權搭便車等問題?那我該如何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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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您的問題,簡要分享如下:因準新人與婚紗業者間原則上屬於出資聘請關係,就著作權歸屬之判定上,將依據著作權法第12條處理。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據此,原則上著作權歸屬應以契約約定為主,若未約定,則著作人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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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彭雅立回答。)吸管的問題地球資源有限,塑膠吸管特性是重量輕,體積小,容易隨意丟棄。塑膠吸管已經是臺灣海洋廢棄物排名前幾名。沒有回收的後果是生物直接吃下,或是成為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被誤食,再經由食物鏈,最後可能造成更多問題。法令長什麼樣子前階段準備環保署在2018年6月預告了限制草案,並陸續在8月到10月與隔年3月舉辦會議,讓公立學校與私人餐飲業者對於限制塑膠吸管的政策,可以表達意見。生效時間、地位環保署2019年5月正式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將於2019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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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論者的問題,本文將就以下脈落進行討論︰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二、如果沒有前項限制,顧客拍攝展覽或書內文是否合法?三、公開上傳的許可性為何?一、商店(無論是否為書店)可否限制顧客入內拍攝?〔可以〕(一)公開告示,屬於一種定型化契約約款︰1.定型化契約約款指得是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則是指以該條款為內容的契約。例如,商家貼出告示「物品請自行保管,恕不負保管之責。」、「入內禁止飲食」、「禁止寵物」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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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瑕疵擔保的問題,可參閱百科文章︰〈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簡單回應您的提問,首先消費者(顧客)必須舉證說明︰「瑕疵發生在交付之前」,也就是,顧客在拿到貨物時,該貨物已經具備瑕疵。當然,這方面的舉證會有些困難,因為物品經過一年的使用,有時候很難認定到底瑕疵是發生在什麼時候。如果消費者未能舉證,自然不符合瑕疵擔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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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者透過網路、電視購物等沒辦法看到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決定消費,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的七天內解除契約,以及例外不能解除契約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什麼是七日鑑賞期?哪些例外情況不適用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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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審查財產、所得的情形: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不審查財產、所得的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之審判程序。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原住民、於偵查或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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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電子煙違法,為什麼還可以開實體店面販售電子煙?禁止運輸進口那實體店面為什麼可以進口?電子菸於我國的合法性為何?目前電子菸在我國的合法性尚屬模糊不清,原則上定位為「違法」,但因為還沒有制定專屬於電子菸的相關規範法條,所以電子菸若有下列情況,則可能觸犯他法而被處罰:電子菸內含禁藥成分:若電子菸內含有「尼古丁」或其他禁藥成分者:則依據《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且有處罰未遂犯;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
文章
企業之間的競爭,除了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外,唇槍舌戰也時常發生。如以不實資訊公開批評同業,以致影響同業的商譽,可能衍生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不可不慎。(見圖1)圖1怎麼算是損害同業的營業信譽?如何避免批評違法?資料來源:張學昌/繪圖:Yen一、以不實資訊批評同業,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公平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本條規定,除了會面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2,500萬元罰鍰、被要求限期改正的行政責任以外,行為人還可能面臨2...
辭典
圖1公共秩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由國家的基本立法政策或立國精神、法律理念或規範目的,以及社會普遍價值或基本原則等,所構築而成的社會運作秩序,一言蔽之,就是國家社會的一般要求或利益。此名詞所指涉概念的具體內容,將隨時代社會思想的變遷或個別社會制度的不同而轉變。例如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股東間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限制股東不得自由在股東會決議事項上行使表決權的契約),有使公司被大股東把持而對小股東不公平,並產生公司被不當操縱的結果,已違反公司法規範意旨所要保障的利益,應屬無效,不過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