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小心反被告!5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證手段

文:郭靜儒(認證法律人)
9 0
刊登:2023-09-15 ‧ 最後更新:2023-12-21

本文

「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

常會有當事人問要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

因此,以下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1]。(見圖1)

圖1 五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集外遇證據手段||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圖1 五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集外遇證據手段
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一、在配偶的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

【案例】

A、B為夫妻,A為了調查B是否外遇,便委託徵信業者在B經常駕駛的車輛上安裝GPS,以蒐集B的行蹤。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在車輛裝設GPS之後,從車輛發動到停止熄火期間,GPS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這輛車的所在位置到GPS的平臺,徵信業者再以電腦或手機登入GPS平臺,就可以查看車輛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資訊。

這樣的行為已侵害「B對於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蒐集、記錄」的合理隱私期待,而且調查外遇也不可以用在對方車上裝設GPS這種恣意竊錄的方式,因此認為A已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2]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3],將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30萬元罰金。

【構成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此外,另有法院認為,在車上裝設GPS除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外,更涉及非法蒐集車輛使用人非公開的活動地點與軌跡等直接或間接屬於個人資料的社會活動資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4],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5],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可以併科最高100萬元罰金。

二、在臥室內裝設密錄器

【案例】

A、B為夫妻,A因為懷疑B外遇,所以在臥室內裝設密錄器,將鏡頭對準臥室內的床鋪,並將密錄器開啟循環錄影,最後錄到B與第三人多次在臥室內發生性行為。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懷疑配偶外遇,或為調查配偶外遇,而窺視、竊聽他方及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不算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而認為本案是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6]無故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7]

三、翻拍他人之間的LINE聊天紀錄

【案例】

A、B為夫妻,A因為懷疑B外遇,趁B睡覺時擅自瀏覽B手機內已登入的LINE對話紀錄,並拿自己的手機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因為懷疑對方外遇就擅自查看、翻拍對方的對話紀錄,A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不算是有法律上正當理由,因此認為A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8]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9]

附帶一提,配偶以調查外遇為由去翻拍對方的手機內容,都可能犯法,當然更禁止第三人翻拍他人之間的對話紀錄。曾有案例是D趁同事E不在座位,瀏覽E電腦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已婚的E和另一位已婚同事F的談話超出一般男女關係,且彼此傳送裸露胸部的照片,D就拿自己的手機翻拍E、F間疑似婚外情的聊天紀錄及照片,向主管報告。儘管E、F行為不檢,但法院認為D的竊錄行為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一樣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10]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罪[11]

四、輸入密碼登入對方的手機,翻拍LINE對話紀錄並傳送好友名單

【案例】

A、B為男女朋友,因雙方間有感情及金錢糾葛,A趁B不知情的時候,輸入B的手機密碼後,以自己的手機翻拍B與他人間的LINE聊天紀錄,並將B的LINE好友名單傳送至自己的手機。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既然連配偶都不可以任意全盤監控對方,情侶間當然也不能侵犯對方的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因此法院認為A構成以下罪名[12]

  1. A輸入B手機密碼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13]
  2. A翻拍B的LINE對話紀錄的行為,就是前面提到的,構成刑法第315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14]
  3. A把B的LINE好友名單傳到自己手機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15]

以上3個罪名,法院再依照想像競合[16],對A論處最重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本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五、在配偶手機上啟動錄音程式,錄下配偶與他人的談話

【案例】

A、B為夫妻,B與C外遇並發生性行為,A為了蒐證向C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便在B的手機上啟動錄音程式,錄得B外出與C的談話內容。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法院認為A既非通訊的一方,啟動B手機錄音程式錄音也沒有事先得到B或C任一方的同意[17],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18]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19],將面臨最高5年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A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因為A是為了蒐集B與C通姦的證據,才啟動B手機的錄音程式,具有正當理由[20]。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法院對於是否成立刑法315條之1,有不同見解,不一定會成立,但還是要注意有違法的可能性。

結論

懷疑配偶有第三者,想要查清楚事實真相,這樣的心情,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使用不合法的調查方式,將來反而被不忠的配偶或第三者提告,可能是得不償失。因此,採取調查手段之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聽取意見後再做決定喔。

註腳

  1.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郭靜儒、林慈政(2023),《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小心反被告!5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證手段》,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告訴人使用之6168號小客車發動到停止熄火期間,GPS均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6168號小客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數據,透過衛星傳送至GPS之平臺;同案被告甲○○以電腦或手機登入帳號進入該平臺,即可查看6168號小客車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同案被告甲○○等人上開所為,已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稱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態樣。」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核被告等所為,係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被告等接受大愛徵信社交辦,為掌握告訴人行蹤,擅將GPS追蹤器1具,裝設在告訴人所使用之車輛,藉此追蹤並記錄告訴人駕駛該小客車時之移動軌跡,以蒐集屬於告訴人個人資料之社會活動資訊,侵害告訴人資訊自主權,……。」
  6.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參照)。」
  8.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9.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被告與告訴人縱為夫妻,被告亦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審……認定被告確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之犯行,洵屬有據。」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1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縱使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然仍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遑論並非配偶之朋友或同事。查本件被告與甲○僅係單純同事情誼,並無婚姻關係,縱其目的在於維護婚姻純潔及法官高尚品格,僅為其行為之動機,仍難認屬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1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本案被告輸入告訴人上開手機之密碼後,持手機拍攝該告訴人與他人間未公開LINE之對話電磁紀錄並將告訴人LINE好友傳送至自己手機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罪。……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感情及金錢糾紛,竟無視於告訴人秘密通訊之自由及可合理期待之隱私維護,擅自輸入告訴人之手機密碼入侵告訴人之手機後,復翻拍告訴人手機內之對話紀錄並將告訴人LINE好友傳送至自己手機,實已危害告訴人個人隱私,所為實不足取;……。」
  1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4.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15.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16.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17.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被告為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固有蒐集刑事訴訟證據之權利,惟仍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之規定,始得不罰。本案被告所提出告訴人與證人甲○○談話之錄音內容,既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保護之客體,被告既非依據法律所為,且未事先徵得告訴人與證人甲○○之同意,而被告又非該錄音談話之一方,其所為自不符合該法第29條不罰規定。是被告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
  2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刑事判決:「本件被告因其配偶乙○○與告訴人通姦,而以上開方式竊錄蒐集告訴人與乙○○通姦之證據,其目的係在探知乙○○有無予告訴人外遇或通姦之情形,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而與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範之『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而不構成該條之罪。」
已經按過讚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延伸閱讀

匿名(2022),《對配偶的外遇行為蒐證,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上)》。

匿名(2022),《對配偶的外遇行為蒐證,會不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電腦使用罪?法院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下)》。

吳景欽(2022),《私人裝設GPS追蹤器,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黃蓮瑛、卜浩哲(2022),《為了蒐集另一半外遇的證據,翻攝他的手機內容會犯罪嗎?》。

送出 取消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