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通知

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
例如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1]。例如如果房客沒有繳房租超過2個月,房東向房客催告在一定時限內繳房租,房客還是沒有繳的話,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2]

「意思通知」和「觀念通知」、「感情表示」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

註腳

  1.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按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而意思通知在學理上屬準法律行 為之一種,……。」
  2.   民法第440條:「
    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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