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訴訟程序

圖1 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簡易訴訟程序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1]
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2]

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3]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4],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5]等。


延伸閱讀:
黃詩軒(2022),《可以為了小錢上法院嗎?──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簡介》。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
    I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II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2.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3.   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2項:「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4.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得不送達通知書,依法院認為便宜之方法行之。但證人或鑑定人如不於期日到場,仍應送達通知書。」
  5.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1、2項:「
    I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II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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