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權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

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第三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借款債權),並將權利讓與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這筆財產權變價所獲得的金錢,優先受償[1]
如果設定質權的標的是債權,設定時要用書面的方式,如果債權有證書,債務人也要將證書交給債權人[2]

註腳

  1.   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2.   民法第904條:「
    I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II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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