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A)除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否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B)若非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C)假若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者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可單獨為法律行為。(D)若非是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而且適合其年齡身分之所需,則不可單獨為法律行為。上列四種陳述情形如何?何種陳述符合我國民法規定之內容?當採用不同之陳述作為規定方式時,對於所謂的中性行為在法律適用方法上,可能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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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做出法律行為(例如:簽契約、租金或利息等)就會一直有效嗎?會過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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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受疫情影響居家隔離,乃將所有之羅威納犬小黑(下稱小黑),交付委由友人乙照顧飼養七日。翌日小黑承乙外出倒垃圾之際,衝出乙宅衝出乙宅將路人丙咬傷受有支出醫藥費新臺幣4萬元之損害,乙旋即謊稱小黑為其所有,以新臺幣3萬元價格出售交付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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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到超商買麵包,結帳完拿到發票後,把它捐贈到旁邊的發票箱,請問這法律行為是屬於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抑或是兩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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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繼承拋棄權等。(1)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2)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3)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4)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5)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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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委任仲介處理房屋一事,得以口頭約定,不需要以書面為必要︰一、爭點︰(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行為,都會是無效的嗎?(二)違反系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效果為何?二、爭點一︰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的區分?(一)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其中法律行為指得是債權(契約)行為、處分(物權)行為而言。強制規定指得是法條明定「.....,應....。」禁止規定則指「....,不得...。」(二)違反強制規定者,法律行為無效。但實務與學說將法規範中種種的禁止規定,劃分成1.效力規定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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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並不相同。「法定代理人」是為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設計的制度,只有父母會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是為了避免規範有漏洞另外設計的制度,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就會改由監護人來協助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詳細請參考:楊舒婷(2019),《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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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物權法上保障是什麼?自行出資建築之人可以依民法759因非法律行為,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然而違建買受人因該建築物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而無法取得法律上之所有權。實務上,有什麼保障違建買受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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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此附帶訴訟僅限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並不包含少年事件程序,所以若是被告是12歲以上而未滿18歲之人,就不能附帶民事賠償,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能不能向家長(法定代理人)求償,必須先確認那名未成年人已經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如果已經構成,還必須確認家長有沒有好好負監督責任:如果家長沒有善盡監督責任,他就必須為未成年人的行為負責,可以向他單獨求償,或者要求負起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就無法向他求償了。但法律為了保障公平,如果家長有好好監督而不用負責,您仍可以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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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長輩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輔助宣告人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任何人仍不得任意處分他的財產,子女以長輩名義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的。若長輩已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假設長輩已受到監護宣告,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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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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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針對行為能力限制的目的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然為何此限制是以否定上述兩種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為前提,而非原則上承認其行為能力,僅單就不利於其案件時,再個案判定其是否具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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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針對共有土地之爭議問題,涉及1.共有物本身的處分2.應有部分處分3.優先承買權4.分割,四個爭議問題,討論如下︰一、共有物本身與應有部分(一)稱共有物者,指得是數人所共同所有之物。(二)應有部分,則指一共有人對於該物擁有的抽象比例,又稱「持分」。例如,ABC共同出資買了一塊甲地,甲地為ABC所共有,其中ABC三人都對該共有物具有「抽象的」三分之一的持分。由於是抽象的比例,其散布於土地的每一塊上,也就是說,ABC三人都對土地的每一角落具有三分之一的權利。二、處分(一)共有物的處分︰依照民法第819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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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民法契約自由」原則,是指在不超過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範圍內,讓當事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強制規定,雇主招募時不能因為求職者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例外情形:如果雇主希望限定招募男性或女性,必須是「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舉例來說:SPA舒壓按摩師、女性專用品商店。徵家教明定限女性,是否違反前面提到的法令?因兩部法令是規範有僱傭關係的情形。必須先看家長和家教老師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如果家長特別重視老師的個人特質、能力,對老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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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朱繼亨回答)地上權基本法律概念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過去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只有一種,2000年2月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物權編,為了物盡其用,將地上權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兩種。「地上權住宅」有什麼優缺點?優點是很明顯的:自己沒有土地,藉著地上權的作用,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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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進新的美國科技,旨在利用腦波音調化,讓腦部聽到自己的波形,進而調整左右腦平衡。器材引進時被通知必須以醫療器材處理,但此科技及行為在美國不屬於醫療行為,由美國培訓出來的專員即能操作,請問這個情況下,需要尋求衛福部認同行為為非醫療行為嗎?如果需要,請問如何處理呢?是發公文至衛福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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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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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端火鍋而店內客人B此時打了噴嚏旁邊的C受驚嚇撞上了端火鍋的A火鍋全部撒在D的臉上造成D毀容如果依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來判斷A是否予以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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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行政爭訟理論主張無處分即無法律爭訟救濟,且救濟客體應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對象。那單純事實行為即無任何管道可行救濟嗎?另外也想請問單純事實行為若產生對人民之不利損害,可否適用國賠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