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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造謠,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8才得知,同時也吿知主管),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因為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再說什麼或討論什麼,對我所講的話的真實度有多少,我變的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多說話,也不要再相信這些人,必須對這裡的同儕有所戒心,進而影響去上班的心態,情緒變的很焦慮,根本沒辦法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且我非常害怕如果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了?會不會因此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或是嚴重影響到,我在相關領域的工作,能被聘用的機率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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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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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以「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其根本,只要雙方當事人(或是一群人,例如,區分所有權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均為有效成立。然而,現代社會更迭易變,立法者所制定的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跟上時代變化,可能會造成法律無法呼應人民生活,因此,立法者寬鬆地以「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來加以規範這些可能的情況。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填補私法自治的不足,而手段上則交給司法者(即民事法院的法官)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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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疑惑的點在於: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求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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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假新聞,臺灣已有規定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立法院也提出國家安全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以為因應。相關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公布的「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之法制研析」。依目前現行的法律:刑事責任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等,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尚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而誹謗罪。此外,尚有其他特別刑法定有刑責,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布或傳播不實疫情消息罪、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意圖影響有價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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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之義務: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二、證人之處罰: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證人經過再次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直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用強制力將證人拘提到場。三、拒絕證言的情況:傳喚證人到場的目的是在使證人陳述其所見所聞的事實,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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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點設在「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地方,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警察應該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自己的警察身分,並有義務向受臨檢的民眾說明實施臨檢的目的和理由。面對非法的臨檢,人民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更詳細說明和例子,麻煩大家閱讀本站文章:楊志凱(2019),《人民開車被警察臨檢可以拒絕嗎?警察路邊臨檢的正當法律程序是什麼?》。註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I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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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與女友交往10年,原本以為能共組家庭。對她諸多包容,疼愛有加。我工作再累都自己做家事,供她吃住,為她遮風擋雨,視若珍寶。十年期間她多次當同事小三,每每被發現後哭求原諒,表明不再犯。念及過往情份,一而再,再三原諒她,仍本持著共組家庭的信念不曾動搖。去年十月她謊稱要帶母親去醫院,我跟過去後發現她又再犯,與已婚人夫勾搭在一起。多次欺騙,讓我身心受創。怎麼愛上這樣捻花惹草的女友。原諒再原諒,自己成了笑話。她說她高興,就是很多人愛她,無視對我承諾,不斷叫囂。當下我氣憤悲痛交加,十年感情竟都錯付。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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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主張特定政治言論是否為集會自由保護範圍,其中本案之政治言論可分為兩部分,加以討論︰一、主張統一;二、主張共產主義。一、主張統一︰由於「統一」本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憲理由︰「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故主張統一之言論於法尚無牴觸。二、主張共產主義︰ (一)大法官對於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於權利上之表示︰1.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644號解釋中表明︰「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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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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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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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對方是不是真律師首先請先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定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可不可以執行律師職務。如果是謊稱具有律師資格的假律師意圖營利而從事開庭、寫書狀事務,或是包攬訴訟,可能會受律師法或刑法的處罰。一般民眾遇到的話,可以整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提告。如果有律師資格,但對方的行為違法不當,可以先向這位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告。律師的哪些行為會被懲罰如果民眾發現律師有違法不當的行為,可以附上相關證據向律師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律師可能會被懲戒。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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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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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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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民眾對於警察行使職權認有侵害其權利時,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表示異議,並請求警察開立異議紀錄表,同時亦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確保自身權益。 承上,由於異議紀錄表是人民提出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的依據,也可以當作「公文書」,所以上面簽署的執行人員自應是實際參與執行盤查之警察。如果不是,簽署的警察有可能成立偽造公文書罪。然而是否成立上開罪名,仍需要根據個案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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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於民國111年11月罹患症,從該月起至112年6月,依勞基法請了特休、事、病假(含無薪病假),開刀、化療。公司在112年對本人111年的年度考核、考績,已經因此事件給予極差的等級,獎金也因此領不到一個月;今年113年考核112年績效,一樣又以本人罹癌請假為由,又是給予乙等成績。請問可以用同一事件,作為連續兩年考績差評的理由嗎?另外,公司有規定,只要請事、病假,一天要扣2000元獎金,等於說,我生病請假考績變差、無薪、獎金額外再扣,是否一個生病被拔三層皮?我在這間公司任職將近13年,過去11年績效都不曾那麼差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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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對造有利、對於己方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蓋證人不利被告之審判外筆錄,既係檢察官所提出,性質上當屬被告之敵性證人,基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其待證事項原屬對再審被告之敵性證人,……。」此概念源於從美國法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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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不幸發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除了大量的媒體報導之外,在網路新聞留言區、PTT、Dcard等社群,總會引起大量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即使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仍然相當受到關注,也有民眾對此發起連署、倡議活動,希望能修改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臺灣有7成以上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即使提出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意傾向維持死刑制度。相較而言,雖然獲得支持的比例較少,臺灣仍有廢除死刑的倡議,也因此呈現了不同觀點。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在爭論中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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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欠稅遭財政部國稅局限制出境,末日甲要出國,到機場查驗護照時,經經由內政部移民署之公務員確認不得出境,而拒絕其出關。甲認為,(一)其欠稅是甲與國稅局之事務,與移民署無關,就此並無管轄權,有理由否?(二)甲要應該如何進行權利救濟,其途徑與相關機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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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爭議權我國有關勞工集體權利的保障,簡單的說,泛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保障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被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二、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從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說起(一)司法院釋字第373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勞動三權屬憲法結社權所保障的範疇本號解釋也許是少數從結社權來說明,勞動三權與憲法基本權關係的解釋文。大法官認為,從人民有結社的自由,以及考量國家的基本立場,發展方針為出發點,各種職業的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