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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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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是一個公開交流的平台,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極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假設網友最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在刑度的部分,法官通常會全盤綜合考量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生活背景、職業等等因素。換言之,法官對於在網路上觸犯誹謗罪的判刑輕重並不一定,必須要看具體個案的情節,但一般來說,大多數情況都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毀謗他人名譽,除了涉及刑法第310條的加重誹謗罪以外,同時也構成民事侵害名譽權及人格權的法律責任。實務上,被害人除了對在網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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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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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仍有死刑我國刑法中有具體列出刑罰種類,其中包括死刑,可見我國目前仍有死刑的規定。判處死刑的標準量刑標準規定在刑法第57條,裁量是否判處死刑也採相同標準。過去法院判處死刑時,在判決書中較缺乏具體標準,到2013年最高法院才首次在判決書中具體建立死刑量刑標準。同年有2則死刑定讞的判決書列出判處死刑的標準,目前我國法院裁量是否判死刑時,也會以這2個判決作為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70號刑事判決應先遵守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的規範與原則,以及從犯罪情節和再社會化的預期情形等判斷,在正義報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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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雙手穿戴手指虎,向路旁經過之行人乙出拳後逃逸,乙左臉瘀青,送醫後並無大礙。 爭點︰本案中,甲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並得依照同法第22條第三項之規定,沒入其手指虎。甲亦違反刑法第277條之規定,司法機關得依照同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手指虎。因此,本案爭點為,當行為人底行為同時違犯了行政法之規定而被課予行政罰,以及違反刑法規定而被課予刑罰時,兩法規範究竟如何處理,此即「競合」所要討論的問題。所謂的競合,即案例事實滿足多數法規範的要件,該法規之間應該要如何適用,有無優先次序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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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錄音涉及了對方的隱私權等權利,所以我們錄音時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主要規定在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當自己是談話的一方的時候,刑法上,法院通常多半會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所以就算錄音時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則是,當自己就在對話中或是錄音這件事已經經過對方同意的話,而且錄音的目的正當,不是「不法目的」時,也不會受到處罰。如果是為了蒐集證據,避免之後自己被告時沒有辦法舉證的話,一般會被認為是正當的目的,不會受到處罰。不過,如果錄下了他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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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可以線上申辦或到警察局現場申辦。現實生活中,會想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的民眾,多半是想證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記錄」。然而就政府而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無論申請人有沒有犯罪記錄都可以申請的文書。只有在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良民證。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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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2.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侵害,如本文所提之自由權的限制,可為民法第195條之「自由」,亦可為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保護法益「自由」。3.本案中,如果行為人未逾越合理範圍內,本於〈營隊契約〉或相關管理規則,因為已經有相對人之同意,故行為人尚非侵害其自由。註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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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概念常作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區分,並給予不同的定義,此有助於雙方對於議題的討論。所謂形式意義,係指僅討論其外在表徵;實質意義,係指討論其內容。「法規命令」這個概念,亦區分為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與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1)形式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之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2)實質意義的法規命令,係指就其內容而言,因性質特殊,得經法律授權,以公文程式「公告」或「令」發布之法規範。2.這樣制度的好處是,通常這些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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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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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你無故被跟蹤的部分,並沒有涉及刑事罪責,可能只有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一)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二)因此,你的仇人跟蹤你去買模型,這一部分恐怕他們已涉及上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的行政罰法律責任。但構成要件還有「經勸阻不聽」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由你或警察經由口頭或書面勸阻過他們,但他們仍不聽勸,才能成立。所以建議你如果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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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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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人工生殖法進行人工生殖的人,有資格限制在臺灣,規範管理生殖技術的法律,以人工生殖法為主。所謂的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適用這部法律進行人工生殖的人,只限於不孕夫妻,且經過人工生殖機構評估適合,而且必須至少一方有健康的生殖細胞,而不適用在雙方都必須接受別人捐贈精子或卵子的情況。可知,必須經過層層關卡,才能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進行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法沒有明文規範「代理孕母」制度運作雙方嘗試過自己精卵結合或是使用夫妻一方的精子或卵子與他人精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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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與人民揭露判決書這兩種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評價並不相同。這牽涉到該筆個資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所謂的「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如果是特種個人資料的話,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但如果是其他的資料,則可以在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承上,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的「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但並非人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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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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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清楚實際情況,先簡單回答: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先判斷是不是「恐嚇」行為人對惡害告知的內容有認識,並做出恐嚇行為。從被害人對惡害內容的主觀感受判斷,達到社會上一般人會覺得害怕的程度。什麼是恐嚇取財?依據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指行為人為了得到他人的財物,恐嚇對方,使對方因為害怕而交出財物。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您在問題中提到「發生爭執」和「說難聽話」,如果社會上一般人不會因為爭執內容感到害怕,就不會成立恐嚇,也就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註腳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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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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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非洲豬瘟疫情,立法院在2018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的修正,總統府接著在12月12日公布,已於12月14日生效。以下分別帶著大家看這次修法的方向、怎麼理解法條文字,以及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內容。修法提高罰鍰額度目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是這麼規定的:「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而原本的條文文字,前半句文字一模一樣,只是後半句行政罰鍰額度是「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也就是說,本此修法只是提高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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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如果有人打電話又不顯示自己的來電號碼,不一定構成騷擾。除了要看對方在接通後說了什麼內容,也需要去評估這件事對接電話的人有造成什麼程度的損害。除非電話接通,對方告知一些會讓人害怕的訊息,導致可能成立刑法上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外;一般至多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有損害賠償的責任,但這個時候接電話的人要證明自己因為接電話有受到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失(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另外電信法第7條第3項賦予接話者可以向電信業者查詢自己通話紀錄的權利。如果看...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公司,依法必須訂定工作規則,違反會被罰錢,此時可以參考這份勞動部提供符合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規定的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來訂立。即使是勞工人數未滿30人的公司,也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訂工作規則,想要訂定工作規則的話,可以參考這份範本。二、範本的來源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來自勞動部(2022),《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下載專區》,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註腳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