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當初我想購買的房子是5人共同持有,我各別聯絡所有人買下所有人持有產權。 而其中一人要求我必須簽訂讓他們能夠無償終身居住,當初因為沒有經濟壓力也不在那間房居住就簽了,產權過戶時沒有將此契約寫入產權買賣契約中,土地建物謄本未登記有居住權,請問這樣算使用借貸嗎? 現在因為經濟困難需要賣房變賣資產,請問會受這份"終身無償居住"的影響而要不回房子做變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