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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公司簽的工作條約,因為工作,只要不要違規就好,簽了算雙方合意「但是合約只說明,勞方違反規定罰50萬」。因為規定是在客戶公司施工時,不能違反的規定。如果(資方)公司叫全員工,對客戶做當時簽約違規罰50萬的事項,我能求償5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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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將車輛停放在一家店門口(畫白線)下車時店家告知這裡要卸貨,不讓我們停,我們環顧四週,並無發現任何標示,於是走人,買完東西回來竟發現有兩輛車一前一後將我車子堵死,留的空間不到一公分,詢問後得知是店家故意找麻煩,並說這裡是要給他客人停的,看到我們要走了也沒有要將他的車移走的意思,叫他移車也不移。這樣是否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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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延長工時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等部分。勞工如有延長工作事實,雇主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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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參考勞動部解釋函的說明,勞工請事假的時間本來就是正常工時之的一部份,而必須要原受雇主指揮監督,就算因為請假實際上沒有從事工作,在檢視當日工作時間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 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的時段仍然應該與當天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回到詢問的內容,假設上午請假2小時,下半天因為工作做不完必須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3小時就是俗稱的加班。因此,如果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如果員工同一天有請假、加班的情況,時數要相互扣掉,扣掉的時數不用請假也不記錄加班」則可能因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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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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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整理司法實務所採取雇主是否具「實質同一性」的判斷標準,簡要說明如下:隨著經濟發展,經營組織產生變遷,使得僱用模式變得多元化,基於保障勞工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以法人、企業集團經營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律規範,在認定勞工的雇主時,宜適度採取擴張雇主的概念。司法實務在判斷雇主應否擴張時,常以兩家公司(二法人或事業單位)之間,有沒有實質同一性作為判斷標準。如引用司法實務見解的說明可以理解為,假設原公司(法人)與同一雇主另成立的公司(他法人),即使在法律上的型態,名義上的主體形式未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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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俗稱的無薪假,勞動部的確有加以規範,並推出範本讓勞雇雙方遵守,規定可以參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範本可以參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有明確規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的工資仍然不可低於基本工資。再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27與79條第1項第2款,雇主應該要給付勞工基本工資,若持續不給付的話雇主會被主管機關處以一定的罰鍰。 或許您可以參考侯嘉偉2021年這篇《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註腳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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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文章的說明。如簡要整理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函令及上述文章的說明,原則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可以超過12小時。上述工作時間應扣除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例如:用餐、休息時間。另外,依照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因業務關聯性或需求,要求勞工在非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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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早到班是勞工自行決定,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法院多認為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而上班前的早會如果是受到雇主要求召開,就算工作時間 ,該早會的開會時間加上同日的其他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屬於加班,雇主須給付加班費。詳細請參考: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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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內容簡要說明如下: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3項(請點選)規定: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請點選)、第十三條但書(請點選)、第十四條(請點選)及第二十條(請點選)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因此,詢問內容是否可以向雇主提出非自願離職,請參考上述說明。附帶一提,參考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請點選)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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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溝通協調事項,建議可以詢問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或申請發動勞動檢查、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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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6項規定:「(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司法實務上,大抵也承認雇主針對出勤紀錄有即時更正的義務。另外,如果涉及加班工時的認定,雇主在核發當月工資前也應該會同勞工予以更正。假設,雇主拒絕提供相關出勤紀錄或者遲不更正,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反映,來維護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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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屬月薪制常日班作業,週一~週五08:00~1700,週休二日。因工作關係,時常為了工廠問題,需臨時半夜去處理,想請問這樣加班費的計算也是比照一般延長工時(前2小時1.33倍、之後1.66倍)計算嗎?還是有其他計算方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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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本案如依照文意,08:00工作至12:00,休息30分鐘(即午餐時間)、12:30再繼續工作至16:30退勤符合上述規定。附帶說明,如果雇主基於業務需求商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該16:30起再依上述規定再休息30分鐘,再續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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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指累積)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只有例外在:1.實行輪班制。2.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下,雇主才能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的勞工,有適當的休息時間,來恢復體力。因此,勞動部(即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6月4日台77勞動2字第10976號函重申,雇主提供勞工休息時間「仍應至少1次給足30分」。本條規定是自早年的工廠法移植至勞動基準法,實際上很難一體適用在現今多元的工作模式。因此,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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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的問題請參考《被同一家公司聘雇,分別為主公司平日上班,分公司假日加班》問答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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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立先放上一點資料上來) http://53973000.blogspot.com/2016/12/1226.htmlhttp://53973000.blogspot.com/2018/05/blog-post_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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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童工以及禁止未滿15歲的人工作,請見本站文章: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相關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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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責任制的要件、判斷是合法責任制的效果,請見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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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浴室防水沒做好造成樓下鄰居漏水,他需要將浴室停用並施工。這個部份的問題並不是我造成的。他要求我們至附近健身房或是體育中心使用廁所或是照施工時限每天給少量金錢(並不足以租房間使用)賠償。兩個方案都讓我無法接受,同時也不願意協商金額部分且他提到說如果造成樓下損失會跟我們求償,我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協商出一個雙方能夠接受的方案後再同意施工?還有如果他如果一直不提出一個能接受的方案時造成損失是否我們要賠償或是部分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