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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請退休?如果已經達到自請退休的要件,卻先遭到公司合法解僱,我還可以向公司請領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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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以勞基法來看此情況需要給予謀職假以及資遣費嗎?有需要提前預告解僱通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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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我要籌組工會,集結大家力量一起向公司主張的時候,卻遭到公司解僱。我懷疑這是因為公司知道我打算籌組工會的緣故。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怎麼處理?有聽說可以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管道,但是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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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於5/15告知因為工作能力不符,在工作時被口頭告知做到5/31(沒有任何錄音及證人),又因疫情關係,當天開始休無薪假,5/31收到僱主LINE通知6/1前去公司「填資料」但未提及什麼資料,當下在LINE回覆請對方準備「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遭到已讀不回。6/1前去公司,以當初有簽立同意三個月試用期同意書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當下表明該同意書不合法且不影響資遣事實,也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僱主隨即以「不然你留下來繼續做嘛」,因擔心繼續工作會遭惡意刁難沒有接受。請問若進檢舉僱主,進入勞資協調,僱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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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以解僱懷孕勞工勞工在懷孕期間,法律有特別規定雇主不可以解僱勞工,除非是公司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營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麼嚴苛的情形,才可以解僱懷孕勞工。所以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太可能符合可以解僱懷孕勞工的情形,也就是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另外,即使事先用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或在工作規則裡面註明懷孕要自行離職或公司可以解僱,這種對懷孕女性差別待遇的性別歧視約定,依法無效,違法的解僱也不會發生效力。雇主如果以懷孕為由,違法要求勞工自行離職,或解僱勞工,會面臨最高新臺幣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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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明定有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事由,據您所述的情形,雇主以不適任為由解僱勞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然而依照法院實務見解,雇主以該條款終止勞動契約,除不適任的情形,必須是勞工主、客觀上都不適任以外,還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的要件,也就是說,雇主不得隨意以小事或部分工作事項及成果未達標準,就任意以這條款事由解僱勞工,而需要優先使用其餘較解僱輕微的手段,例如:調職、調整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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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雇主須先預告後才可以解僱員工,以及不須經預告就可以解僱勞工的兩種情況,以及有沒有給員工資遣費的義務,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其次,如果雇主使用「業務性質變更」作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的要件,以及是否要先經過預告期間、勞工該主張權利的方式,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是否合法?需不需要先預告?勞工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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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習班打工,最初試用期薪資為120元,但試用期過後卻未調薪,於是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表示若要拿到剩下的工資,就要公開檢舉身分,但公開的後果可想而知,縱使沒有被解僱,以後在公司的日子也很難過,所以想請問有辦法同時保住工作和拿到法律保障的基本工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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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勞動基準法並沒有特別對於雇主是否可以禁止勞工下班時間兼職,有明確的規定。勞動部認為,勞工固然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但是如果兼職行為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時,雇主可以訂定具體、適當的處罰規定,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則應於個案中依照客觀事實認定。另外,相關兼職的規定或限制,雇主也可以透過工作規則來訂定。從司法實務觀察,兼職禁止是否合理,法院常以「勞資雙方是否有約定禁止兼職條款」及「兼職行為是否影響勞動契約的履行」等條件,作為判斷標準,例如:勞資雙方同意救護車駕駛員工A,在職期間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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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資遣員工?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只有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規定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俗稱的資遣。而合法的資遣,包括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例如虧損業務緊縮、產業轉型必須裁員等),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例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情節重大等)。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關於雇主在哪些情形才可以合法資遣員工,可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雇主可以用調職逼迫勞工自請離職嗎?有些雇主甚至不想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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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你好:勞動契約成立前:基於私法自治,只要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勞資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勞動契約內容,假設雙方當事人還沒有針對職缺職務所必須從事工作事項、報酬以及相關勞動條件或限制等內容,相互為口頭或書面一致性表示前,原則上並不拘束勞資雙方,因此雇主可以選擇不錄用勞工。勞工在職期間:除非勞工的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否則雇主不得任意解僱。至於,資遣的部分,可以參考《不簽保密協定,公司要求寫500萬,被資遣》的說明。註腳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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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員工旅遊與資遣的問題,法律百科已有相關資料供參考,僅簡單列出如下,如果有實際個案上的困難,則建議尋求勞動部的勞工諮詢專線或專業律師的協助。與員工旅遊與資遣相關的資料匿名(2019),《員工旅遊假爭議?》。匿名(2020),《想詢問員工不想參加平日舉辦的員工旅遊,想工作,但公司強迫員工要休假,有違法嗎》。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員工旅遊與資遣等勞資爭議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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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照預告期間規定解僱勞工,勞工可以請假外出找工作,這是法定的請假理由,稱為謀職假,是有薪假。更多關於謀職假的說明,可以閱讀本站文章:張學昌(2019),《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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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為了領資遣金請首長解僱他,首長交辦承辦人員簽辦,承辦人員有告知首長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首長不予理會,勞動契約終止前臨時人員即已找到新工作,非常高調同仁都知道,如果臨時人員順利領到資遣費(註:公家機關非私人企業),請問首長、承辦人、臨時人員需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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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提問,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決定收掉,可否以「業務緊縮」為理由將我資遣?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分別回答如下:一、公司整理營運活絡,但我的部門績效不佳,公司不可以僅以「業務緊縮」為理由,逕行終止勞動契約。理由是:1.最高法院100台上1057民事判決指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與雇主之財務結構及資產負債情形無必然之關係。2.依照勞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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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雇主妨害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第35條規定:「I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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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雇主因企業經營所必須,而調動勞工工作,對勞工形成工資的不利變更,是否合法?實務見解︰只要雇主因為經營的必要而調動職務,造成勞工因為職務的不同而薪資總額有所減少,亦屬於合法行為。以下判決實務涉及,甲原工作總薪資,除薪水以外,尚有依照公司內部獎勵辦法頒布的獎金,但經調職後,即無該獎金適用的可能。就此,法院認為,乙雇主並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年度雄勞簡字第83號案例事實甲勞工因涉嫌侵占雇主乙之財產而涉訟,在官司纏鬥中,乙解僱甲,並另外命他人取代甲的職務。後判決確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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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 特休的意義與規範法律依據︰勞基法第38條明定,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時日,僱用人應該給予特休。幾點說明(包括問題回覆)︰特休應該要給,因可歸責於僱用人而不給的話,受僱人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另外發給工資。(同條第四項)特休的日子,由勞工自行安排,例外需要雙方協商。(同條第二項)婚、病假(排除市假)法律依據︰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幾點說明︰請假及事由經勞工表示者,雇主無否准權。此些假,通常需要給付薪資(請參閱勞工請假規則)。事假︰法律依據︰勞工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