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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間獨棟華廈也住了快20年,當初購買時因仲介說每一戶需繳交電梯保養費500元,也沒有管委會跟保全,事後買了才知道整棟華廈地主只賣出兩戶(我就是其中一戶)其他都是出租給人,那也因長期下來發現都有一些額外的費用產生,如電梯維修費.馬達壞掉等等,剛開始覺得每一戶平均分擔都算還好,漸漸的這幾年發現馬達已經壞了5次左右,也開始覺得奇怪,也加上近幾年地主委託人來收取每戶的費用會提供收據證明,因而發現收據並沒有屬名或註明是本棟大樓所施作,也加上後來知道地主名下好幾棟房子,不免懷疑到底收據是不是本棟大樓,甚至懷疑我們大樓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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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的工資給付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另外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也可以在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情形下,同意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但不能強制勞工一律選擇補休。至於工時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可以超過40小時。由於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假設雇主如果事前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工時安排如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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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也就是說,雇主如果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排班即可使用4週變形工時。適用4週變形工時,勞工每2週應有2天的例假,每4週的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假設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但由於餐飲業適用4週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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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時制度、延長工時(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延長工時是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等部分。勞工如有延長工作事實,雇主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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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果雇主打算調整或變更勞工的勞動契約或勞動條件,原則上應該經過勞工同意,或至少雙方應該取得協商合意,例如: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的說明,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的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意,不可以逕自變更。又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謂另有規(約)定的情形請參考《違反勞基法的授權有效力嗎》文章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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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文章的說明。如簡要整理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函令及上述文章的說明,原則上,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可以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俗稱: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可以超過12小時。上述工作時間應扣除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例如:用餐、休息時間。另外,依照勞動部解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月6日(81)台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雇主因業務關聯性或需求,要求勞工在非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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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一般公司行號為便利薪酬作業,泰半分別有「計算薪資週期」及「計算差勤週期」,並同時需要檢視貴公司約定適用工時制度,例如:一般工時、四週變形工時,進行判斷。相關工時、工資制度亦須載明於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以及工作規則(詳勞動基準法第70條)。如有適用上疑義,建議向公司經辦人員詢問或檢具前述文件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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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依照你提供的事實雇主不排除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第2項(每日總工時)的規定,甚至疑似構成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公(私)、業務文書等的問題。此外,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書函,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或防止的措施,勞工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同時計算工時,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應檢視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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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針對詢問內容說明如下: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對於勞工工作地點的變更,應該得到勞工同意(請點選)。但考量疫情期間雇主在合理可行範圍內,仍有採取必要預防措施使勞工免於染疫的責任(請點選),因此雇主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訂定相關防疫規範,如:異地辦公、居家辦公,且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請點選)的情形下,縱使未經勞工同意,相較於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工作地點,仍然有其正當性。因此,執行上縱然考量時間的緊迫性及防疫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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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詢問內容分幾個部分簡要說明如下,供參考:為判斷本件公司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首先宜先確認每日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起迄,來確認正常工作時間的區間,另外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涉及變形工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可以超過每日8小時(請點選),例如約定8小時工作時間:上午8點半到午間12點半、下午再從1點半起至5點半下班,但雇主要求要在下午1點至1點半輪值處理公務,則該半小時應為延長工時(加班)。同時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也有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請點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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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關於員工旅遊與資遣的問題,法律百科已有相關資料供參考,僅簡單列出如下,如果有實際個案上的困難,則建議尋求勞動部的勞工諮詢專線或專業律師的協助。與員工旅遊與資遣相關的資料匿名(2019),《員工旅遊假爭議?》。匿名(2020),《想詢問員工不想參加平日舉辦的員工旅遊,想工作,但公司強迫員工要休假,有違法嗎》。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建議您尋求法律諮詢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員工旅遊與資遣等勞資爭議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這個專線的優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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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確認問題中「天候因素」是否指颱風等天災?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特別規範可以因為天災、事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甚至在休息日工作,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請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如搶修、安全維護等),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勞工出勤應該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如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區公告停班,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也不能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工資部分依照勞動基準法對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部有一個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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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司內部的規定吧,應該可以自己回去看一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公司內規有沒有租屋補助的要點,或是問問公司的人資或負責這個業務的人。外面的人恐怕不清楚你們公司內部的規定。也可以確認一下公司的各種補助是薪資的一部分或是恩惠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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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移工的薪水外,雇主一般要負擔移工一部分的健保,還有就業安定費。關於移工的薪資與健保費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雇主聘請外籍勞工負擔的費用:薪資、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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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童工以及禁止未滿15歲的人工作,請見本站文章: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相關保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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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可不可以事先告知員工,加班一律以補休方式取代,以及員工沒有在期限內休完就不能再對公司主張權利的問題,請見法律百科文章:雇主可以要求補休替代加班費,而且期限內沒休完就視同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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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所詢問的問題,請參考《 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文章的說明。彙整上述文章內容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派遣是指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公司)透過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再將受僱用的派遣勞工派到(要派公司)接受指揮監督管理並提供勞務;為明確派遣事項權利義務關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同時會簽訂要派契約,形成派遣公司、要派公司、派遣勞工的三方關係。由於勞動契約是存在於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因此,給薪、請假等事項應該由派遣公司履行契約上義務。假設派遣公司因故欠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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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本案本案相關內容,可以參考問答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起,下午五點下班迄,但老闆強迫我早上7:45前就要到公司做早操,這樣有違法嗎? 的回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