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本件勞工應依照原約定的工作時間出勤,醫院也應... (more...)
雖然沒有被扣薪,也沒有用產品抵薪水,但要求員工掏錢購買公司滯銷品,還是可能涉及沒有全額給付工資的問題。 工資要全額給付給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則上要把工資全額給付給勞工,如果要求未達標就必須自掏腰包購買公司的滯銷產... (more...)
公司原則上必須用新臺幣付薪水給員工 勞動基準法(俗稱的勞基法)有規定,公司支付勞工薪水要用法定通用貨幣(也就是新臺幣),如果雇主跟勞工之間有在契約中約好,可以用部分商品代替薪水,雇主才可以用商品代替薪水。 前提是,這些商品代替的金額必... (more...)
你好: 針對詢問到內容,請參考《目前調動支援的工作地點離居住地40公里以上》、《如果將員工調到其他工作地點,雇主應該給的必要協助包含哪些?》兩篇文章的說明。 詢問的問題如果實質上已造成困擾,或已衍生為勞資爭議事件,你可以在勞資會議、接洽所屬... (more...)
你好: 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果雇主打算調整或變更勞工的勞動契約或勞動條件,原則上應該經過勞工同意,或至少雙方應該取得協商合意,例如: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的說明,勞工工作開始及... (more...)
你好: 參考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的說明,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是否參酌。 接續勞動部上述說明,為了... (more...)
你好: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固然有對勞工行使調職的權限,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不可以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 雇主調職權限的行使,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作不利的變更。 ... (more...)
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款規定,原則上勞工每工作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餐飲業為4週變形工時指定適用行業,也就是說,雇主如果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more...)
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同時,雇主在勞工出勤當... (more...)
你好: 參考勞動部所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的說明,雇主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等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第...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