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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指累積)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只有例外在:1.實行輪班制。2.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下,雇主才能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 (more...)
詢問人你好: 休息時間,顧名思義為勞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下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例如:用餐等等。因此,原則上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因素無法提供勞務,所以必須請假的問題。 如果個案操作上仍有疑慮,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 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部分。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的時間。 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延長工時 依照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提供事實先就通案部分說明如下: 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 (more...)
詢問人你好: 勞動契約應以雙方合意約定 契約內容應基於勞資雙方合意約定為妥,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皆可自由約定。 變更勞動條件(契約)應以雙方合意變更 勞動契約為勞資雙方所合意約定的契約內容,因此,如欲...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你提供的事實雇主不排除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第2項(每日總工時)的規定,甚至疑似構成刑法第210條以下,偽造公(私)、業務文書等的問題。 此外,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2字第 0960...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泛稱為工資。勞工有實際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即應給付工資。 至於元旦是否應出勤,則須檢視貴公司工時制度,如:一般工時、變形工時,以及是否採行輪班制度等進行判斷。 此外,勞工因婚、喪...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休息30鐘。 因此,18:00~18:45期間有工作事實,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 如果有涉及法...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有正當事由可以請假。第32-1條規定,勞工有延長工作時間的事實(即加班),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雇主應依勞工工作的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至於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如果有涉及法令適用或須要...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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