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單回應︰ 一、此種協議(即契約或條款)在於禁止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將所知悉的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公佈,以維護營利。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具體來說,如果該業務資料本身即非祕密,而為公眾能夠知悉,即非保密協議保護的對象。 二、期限由雙方約定,基本上,... (more...)
您好︰ 法律上並無就「於職務上受贈」有相關規定,因此,老闆的說詞是沒有理由的。但如果公司內部有規約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須另外討論該規約是否合法。 (more...)
勞動檢查是政府針對事業單位,就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其中,勞動條件的檢查包括工時、工資等,所以加班費的發給也是勞動檢查的項目之一。 其次,勞動檢查原則上不可以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 (more...)
以下僅就「定期契約」的部分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當事人間的勞務給付關係具有從屬性,可以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接下來,就可以將勞動契約分類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的認定 首先,契約期滿即終...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勞雇契約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所規定之違約行為,應當限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例如,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職。如果基於「可歸責於僱用人之事由」(例如,雇主違約、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等)而終止勞雇關係,即非此種條款所... (more...)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more...)
遲到、早退,不等於曠工 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而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的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構成解僱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 (more...)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則須依照規範勞工請假的法令處理,主要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整理如表1。 相關法令是對勞工最低保障,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工作規則處理。 表1 假別規定及... (more...)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公假期間依照實際需要決定。教育召集就是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假的事由之一。 教召之外,其他像是役男體檢、與任職單位事業相關的出庭作證、出席勞資會議、參... (more...)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 請生理假不需要提出醫師證明,公司不可以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