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基準法》並未對「夜間待命」或「待命時間」作出明確文字定義,實務上須依個案情形判斷。一般係以勞工是否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是否受時間與行動拘束,作為是否屬於工作時間的判斷標準。 依實務見解,「待命時間」係指勞工雖未實際提... (more...)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詳實記載工資發放情形,包括工資各項目之計算方式、明細及工資總額等,且工資清冊須保存五年。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雖要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即薪資條),但並未... (more...)
一、 休息時間是否計入薪資之認定 勞動基準法中對休息時間並未有明確定義,然依據現行勞動法實務見解,休息時間須為勞工可完全自由支配、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時間。若勞工於休息時間仍須在哨待命、隨時應對突發狀況(如防盜、防火、防災),且無他人代理職務... (more...)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欲使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之「同意」,且應加倍發給工資。雇主不得僅憑排班表單方排定,或以勞工到職時曾概括同意配合排班為由,即認定勞工「默示同意」調移國定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所謂責任制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特別允許勞資雙方可以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但是工作時間並非無上限,相關說明建議參考「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責任制工... (more...)
詢問人你好 關於所詢議題提供兩項處理原則供參考,如有個案疑義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其中一種情情形,雇主不可以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整理幾項判斷的原則提供參考,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適當的處理方式: 參考勞動部103年5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30061187號函的說明,工作時間指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 (more...)
提問者你好: 如果是雇主強制勞工於工作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另外勞工因為訓練時間所提供的勞務,不同於一般正常工作期間,因此工資的給付可以由勞雇雙方另外商議,假設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超過正常工作... (more...)
詢問人你好 關於貴公司尾牙於「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內」舉辦,涉及出勤請假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工作日勞工有出勤義務,如果勞工本人當日因故不能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 接續上述說明,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臺勞動二字第... (more...)
詢問人你好 關於所詢議題,整理幾項原則供參考,如有個案疑義,建議得再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