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以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或債務不履行(第226條、第227條)為前提,或是,行為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more...)
從勞動法角度而言,政府提出的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跟其他相關法令,只是最低標準,假如雇主對勞工比政府規定的還好,那就沒有問題;但假如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就是違法。勞基法對特殊事由只有概括的例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以...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一、此種協議(即契約或條款)在於禁止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將所知悉的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公佈,以維護營利。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具體來說,如果該業務資料本身即非祕密,而為公眾能夠知悉,即非保密協議保護的對象。 二、期限由雙方約定,基本上,... (more...)
您好︰ 法律上並無就「於職務上受贈」有相關規定,因此,老闆的說詞是沒有理由的。但如果公司內部有規約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須另外討論該規約是否合法。 (more...)
勞動檢查是政府針對事業單位,就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其中,勞動條件的檢查包括工時、工資等,所以加班費的發給也是勞動檢查的項目之一。 其次,勞動檢查原則上不可以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 (more...)
以下僅就「定期契約」的部分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當事人間的勞務給付關係具有從屬性,可以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接下來,就可以將勞動契約分類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的認定 首先,契約期滿即終...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勞雇契約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所規定之違約行為,應當限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例如,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職。如果基於「可歸責於僱用人之事由」(例如,雇主違約、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等)而終止勞雇關係,即非此種條款所... (more...)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從您的提問簡單來說,當時雇主承諾週休二日卻未給假,和未給予安全防護措施,均屬勞工得要求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但應在30日內為之);而因終止契約是雇主違反規定所致,所以當初雇主承諾的給付項目,都應該照付。 敬祝平安 (more...)
遲到、早退,不等於曠工 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 而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的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 構成解僱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期間直接解... (more...)
如果公司工作規則規定「依勞動相關法令辦理」,則須依照規範勞工請假的法令處理,主要規定在: 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工作平等法,整理如表1。 相關法令是對勞工最低保障,如工作規則中有優於法令的規定,就依照工作規則處理。 表1 假別規定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