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雇主應該要進行的重點事項如下: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雇主必須要跟勞工代表一同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讓工作環境更安全有保障,若雇主沒有依法訂定守則,將可能被處以罰鍰。 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雇主... (more...)
勞工根據契約或法令應有的權利 契約只要雙方同意就會有效,不論是口頭承諾或有書面文件都一樣。所以原則上老闆答應保險與基本薪資,就應該要依照契約履行。如果沒有依照契約提供保險與基本薪資,可以主張老闆違反契約,並要求履行契約、賠償員工因為違約所受... (more...)
保密協議是什麼 雇主為了防止員工將企業內部重要資訊(如:客戶資料、產品配方技術等,不是一般人透過網路查找資料可以取得的資訊)外洩給他人,造成企業損失,常會用書面方式將這些重要資訊明列是營業秘密,要求員工不得洩漏給其他人,由雙方簽署為憑,這就... (more...)
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個人是否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應以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或債務不履行(第226條、第227條)為前提,或是,行為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more...)
從勞動法角度而言,政府提出的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跟其他相關法令,只是最低標準,假如雇主對勞工比政府規定的還好,那就沒有問題;但假如連最低標準都達不到,那除非有特殊事由,否則就是違法。勞基法對特殊事由只有概括的例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以...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一、此種協議(即契約或條款)在於禁止受僱人於任職期間將所知悉的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公佈,以維護營利。原則上可以成立。但具體來說,如果該業務資料本身即非祕密,而為公眾能夠知悉,即非保密協議保護的對象。 二、期限由雙方約定,基本上,... (more...)
您好︰ 法律上並無就「於職務上受贈」有相關規定,因此,老闆的說詞是沒有理由的。但如果公司內部有規約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須另外討論該規約是否合法。 (more...)
勞動檢查是政府針對事業單位,就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進行檢查,其中,勞動條件的檢查包括工時、工資等,所以加班費的發給也是勞動檢查的項目之一。 其次,勞動檢查原則上不可以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 (more...)
以下僅就「定期契約」的部分討論,謹請諸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當事人間的勞務給付關係具有從屬性,可以認為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的勞動契約;接下來,就可以將勞動契約分類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的認定 首先,契約期滿即終... (more...)
以下簡單回應︰ 勞雇契約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其所規定之違約行為,應當限於「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例如,勞工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選擇離職。如果基於「可歸責於僱用人之事由」(例如,雇主違約、未提供良好工作環境等)而終止勞雇關係,即非此種條款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