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契約的情況,除非有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對於「薪資」以及「工作內容」這兩個契約約定中最重要的事項達成一致的意思決定,契約就能合法成立。一般的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成立也都可以。 只要勞... (more...)
只要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的受僱者,就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原本參加的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 除非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公司經解散轉讓,不可... (more...)
針對您的問題簡單的回應,其他專業事項還請洽私人律師。 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原則上,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才需要用到書面為之。 本案中,用email相互聯絡,亦生法律效力。   關於契約成立的要... (more...)
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五個要求,也就是「調動五原則」;違反的話,勞工可以向雇主主張拒絕調職及其他權利。 關於調動五原則的內容以及更詳細的說明,請見曾翔(2019),《雇主不想付資遣費,以改變職務內容的方式逼迫勞工自請... (more...)
關於就業歧視的意思、案例以及之後的申訴,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雷皓明、張學昌(2018),《什麼是就業歧視?被歧視了怎麼辦?》。 如果求職時認為雇主有就業歧視的行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但必須是符合就業歧視法第5條... (more...)
這樣的約定,屬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來處理。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具體說明、判斷約定是否有效的步驟,請見黃蓮瑛、林宥廷(2018),《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另外各行各業都... (more...)
本文先就工作規則的概念進行介紹,次而回答本文底問題。 一、何謂工作規則︰  (一)「工作規則」見于〈勞動基準法〉第九章章目,就其規範僅有第70、71條。第70條規定僱用人必須訂定工作規則的前提、程序與規定項目,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的效力,不... (more...)
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屬於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發動罷工。 依照調整事項的定義,設置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經營,應該是屬於廣義的調整事項的範圍。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孟勳(2019),《團體協約可以談勞工董事嗎?——從2019年長榮... (more...)
您好,關於您的疑問,主要規定在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在此為您簡要說明: 一、一般而言,雇主僱用的勞工滿5人以上,勞工就可以自己的雇主、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 當勞工有加入勞工保險的權利,雇主就被賦予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義務... (more...)
您好: 我是紀岳良律師。 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只有股東才可以當董事」,公司可以透過修訂章程增設勞工董事的席次。此外國內如中華電信就有勞工董事,歐洲國家也有勞工董事存在,並非罕見。所以長榮說這是非法要求,是不對的;要不要,只是公司願不願意修改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