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須進行預告;特別休假則由勞工自行排定。預告期間勞工仍屬在職期間,如因個人因素可以自行排定特別休假。 實務上,勞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屬契約終止的附隨義務(行... (more...)
詢問人你好: 請參考《 新人被調去支援,可以拒絕? 》、《 如果將員工調到其他工作地點,雇主應該給的必要協助包含哪些?》。也就是說,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 如個案... (more...)
詢問人你好: 請參考《 新人被調去支援,可以拒絕? 》。如個案仍有爭議,建議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洽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說明,預告的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因此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的預告期間,是較勞動基準法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則以勞動基準法...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指累積)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只有例外在:1.實行輪班制。2.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情況下,雇主才能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本條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繼續工作滿一定時間...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如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證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第7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 (more...)
詢問人你好: 依你提供事實,如以正常工作日為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1、2款、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雇主因故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1.34倍數... (more...)
詢問人你好: 休息時間,顧名思義為勞工脫離雇主指揮監督下可以自由運用的時間,例如:用餐等等。因此,原則上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個人因素無法提供勞務,所以必須請假的問題。 如果個案操作上仍有疑慮,建議可以向所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洽詢。 (more...)
詢問人你好: 參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 如果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 如果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的休息日「放假」。 (more...)
詢問人你好: 延長工作時間如何認定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等部分。 勞工在勞動基準法規定休息日工作的時間。 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延長工時 依照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more...)